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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99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10/25

张海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医保支出结构,保障全民健康需求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进口产品价格监控

    医疗器械价格长期实行市场调节,由经营者自主确定价格,确实存在回扣盛行、价格虚高、进口国产耗材价差较大等问题。其中既有改革不到位、利益机制扭曲的因素,也有技术壁垒高,名称编码不统一,难以形成有效竞争的因素。国家医保局成立后,非常重视解决药品和医用耗材领域价格虚高问题。

    一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要求,国家医保局指导安徽、江苏于去年7月针对骨科耗材、冠脉支架等品种开展了集中带量采购,其中骨科脊柱类耗材平均降价53%,冠脉支架平均降价51%,实现了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破冰,对于治理高值医用耗材领域多年来存在的价格虚高、回扣销售等顽疾起到了重要作用。今年5月,又指导京津冀等北方9省市开展了人工晶体耗材联盟采购,进一步探索了高值医用耗材联盟采购方式,44个中选产品平均降价46%,一年将节省费用4.5亿元。山西、福建、陕西等省份也正在积极探索跟进,取得了积极显著的成效。

    二是配合取消公立医院医用耗材加成,及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减少公立医院利益冲动,引导公立医院由依赖药品耗材等物耗的价差收入,转为向服务效率、技术劳务要效益。

    三是推进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拟将医用耗材企业的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违反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等,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按照信用评级结果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

    下一步我们将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持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工作,加强对医用耗材虚高价格的管控,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格局。

    二、关于提高卫生经济效率

    2009年新医改以来,医保部门在逐步实现全民医保的基础上,更加重视通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政策措施提升医保管理水平、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提出“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到2019年底,全国各地普遍制定了符合不同医疗服务特点的多元复合支付方式,其中97.5%的统筹地区开展了医保总额控制;86.3%的统筹地区开展了按病种付费;75.1%的统筹地区付费病种超过100个。另外,66.7%的统筹地区对于精神疾病、安宁疗护、医疗康复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开展按床日付费;62.3%的统筹地区开展按人头付费。随着支付方式改革的推进,医疗机构自我管理的积极性有所提高,促进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合理诊疗,从规模扩张逐渐向内涵式发展转变。

    由于我国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定位,目前主要还是解决参保人员疾病状态下的费用保障问题,健身、预防筛查、健康知识普及等项目按规定是不能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需要通过逐步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解决,我们也将加强协调,做好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的制度衔接。

    三、关于设定医保报销基线

    您提出的设定医保报销基线的建议,我们将从两方面完善相关机制。一是通过差别化支付政策引导分级诊疗。医保部门针对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了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政策。目前,各统筹地区普遍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设置了不同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并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的支付比例差距达到10%左右。

    二是探索引入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支付标准。目前国家正在研究探索医保支付标准的政策措施。对质量和疗效基本一致的,原则上统一制定支付标准,鼓励优质仿制药和耗材的使用。在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已经进行了一些实践,《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提出“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并统一试点地区内统筹基金支付的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同一药品的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

    您所提的建议与我们的思路非常贴合,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将组织专家深入研究医保药品和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的政策,争取尽早形成文件印发。

    感谢您对基本医疗保障事业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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