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依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8号)规定,经我局审查,拟办企业液化空气(东营)有限公司符合规定要求,准予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
特此公告。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05日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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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空气(东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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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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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2016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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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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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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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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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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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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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7050068321482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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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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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绍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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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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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利津县津五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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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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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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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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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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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受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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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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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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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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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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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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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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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利津县津五路2号:医用氧(液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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