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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关于开展市直第三季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11
为进一步满足市直参保人员基本就医购药需求,根据 《关于印发松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松医保发〔2020〕121号)文件规定,松原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决定于近期开展市直第一季度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定点服务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现就申报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

市直城区内依法设立的,未取得定点服务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不包括门诊部和个体诊所)和零售药店。

二、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申请条件的服务机构,根据自身的服务能力,可自愿向松原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提出履约能力评估申请。

(一)医疗机构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式运营3个月以上;

(2)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医疗服务及价格管理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3)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便于监督管理;

(4)符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等部门规定的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人员配置、设备配备、技术水平、服务设施、备药数量及质量和管理水平等设置标准;

(5)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熟悉医疗保险的政策与经办管理规定,熟悉医疗卫生的政策、法规;

(6)医疗机构的场地使用面积、医护人员数量、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应当满足提供稳定的医疗服务的需要;

(7)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财务管理、统计信息管理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

(8)具备完善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信息系统能满足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及费用结算需求。

(9)申请机构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

 (二) 零售药店

(1)取得有效期内《药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注册地正式运营三个月以上;

(2)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药品管理及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对药品购进、销售、库存实行计算机管理。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内部管理制度和设施;

(3)方便参保人员购药,便于监督管理;

(4)具有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面积达到《吉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最低标准,营业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应当满足提供稳定的药品服务的需要;

(5)经营的药品种类(国药准字号)应达到1500种以上,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应达到60%以上;

(6)具备及时供药的能力,能及时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

(7)建立了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和运营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

(8)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在岗提供配药服务;零售药店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熟悉医疗保险的政策与经办管理规定,熟悉医药、卫生的政策、法规;

(9)销售药品服务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等能满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对销售药品服务、药品费用结算及监督管理要求;

(10)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单位参保均有效)。

(三)特药定点医疗机构

(1)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2)在统筹区域内经卫生健康部门评定为二级(含二级)及以上(肿瘤专科医院不受级别限制)综合及专科医院;

(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并确保质量的物

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

(4)具有使用特药的专业科室,并具备为参保患者提供特药服务的临床医师、药师;

(5)需应用肿瘤分子靶向等相关特药的,应具备恶性肿瘤治疗等相应技术资质和实力,并具备基因检测能力;

(6)近3年无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且无重大医疗责任事故。

(四)特药定点零售药店

(1)具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药店;

(2)具有特药管理服务经验的企业集团或连锁药品销售单位的下属零售药店,并全国布点DTP销售网络的专业药房;

(3)申请单位的企业集团或连锁销售单位具备与特药生产厂家签署的一级经销商协议;

(4)具备一定数量特药品种的销售资格,并确保特药药品品种齐全;

(5)具有一定的规模,营业用房使用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企业集团或连锁药店年营业额在1亿以上;

(6)具有与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的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

(7)具有特药供应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服务能力,并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

(8)申请单位近3年无因重大违规行为被市场监督、税务等相关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

(9)从业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

三、申请时间

2022年7月11日 —7月17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四、申请所需材料

(一)医疗机构

(1)《松原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非营利性组织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证照无法体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时间的应由卫健部门出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本医疗机构经营时间证明及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

(3) 科室设置及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注册证书、职称证书;

(4)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诊疗服务量,以及可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的有关材料;

(5)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对医保基金影响的预测分析报告;

(8)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9)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部门确认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及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购置的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10)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清单及所配备使用的药品清单;

(11)从业人员名册,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证明及缴费记录单;

(12)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零售药店

(1)《松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

(3)药店从业人员名册、劳动合同及社保、医保参保缴费证明;

(4)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5) 业务收支情况;

(6)营业用房产权、使用权证明材料;

(7)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国药准字号、标明序号);

(8)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9)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10)纳入定点后对医保基金影响的预测分析报告;

(三)特药定点医疗机构

(1)《松原市基本医疗保险特药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副本;

(4)具有使用特药专业科室、为参保患者提供特药服务的临床医师、药师名单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5)经营特药名单及供货商销售资格证明材料;

(6)申请单位物流、配送、销售条件的书面报告;

(7)使用特药应具备的相应技术资质;

(8)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物流、仓储、配送及“冷链系统”设备证明材料;

(9)与有关慈善机构签订特药合作协议。

(四)特药定点零售药店

(1)《松原市基本医疗保险特药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正副本;

(3)执业药师资格相关证件;

(4)经营特药名单及供货商销售资格证明材料;

(5)申请单位物流、配送、销售条件的书面报告;

(6)申请单位股份权属证明材料、药店权属证明材料,药店营业用房的房产证;

(7)具有与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的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配送及“冷链系统”设备证明材料;

(8)药店财务年终决算报表;

(9)从业人员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

(10) 与有关慈善机构签订特药合作协议

五、工作流程

(一)申请受理。依法设立的服务机构根据自身的服务能力,自愿向松原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松原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对申请定点的服务机构提出的申请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出具回执,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在3日内提交,逾期不予受理。松原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对服务机构申报的材料和信息进行核实,核实后签字盖章确认留存。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申报材料未通过初审的医药机构将不进行实地履约能力评估。

(二)履约评估。松原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从市医疗保障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的服务机构进行实地评估,评估严格按照《评估标准》现场进行量化赋分,评估结束后由评估专家及申请单位负责人双方签字确认。

(三)结果公示。实地评估结束后,对专家赋分情况进行汇总,按照合理布点、方便就医购药的原则,结合所在区域实际需求,确定拟进行协商谈判的服务机构名单,并在松原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站公示。

(四)协商签约。对经过公示无异议的定点服务机构,各辖区经办机构与定点服务机构进行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并统一办理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入网连接手续。公示期间接到投诉举报的,应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协商签约资格。因医药机构原因60个工作日内未能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视作自动放弃。

(五)公布结果。对纳入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名单在松原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站公示,供参保人选择,统筹区内互认。

(六)协议履行。协议签订后,各地经办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应共同遵守协议条款,定点服务机构应加强自身内部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保险服务。定点服务机构辖区所在经办机构负责对新增定点服务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协议对定点服务机构违规进行相应处理。

六、终止履约能力评估情形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未满三年的;

(三)在履约能力评估工作过程中,有暴力威胁、语言恐吓工作人员或其他不配合考察评估工作的;

(四)近2年内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五)有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查或做出行政处罚未满2年的。

七、申请地址及联系电话:

松原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0438-2737022(松原

市政务服务之家三楼医保局协议管理科)

特此公告

 

松原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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