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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6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精神,加强残疾预防,有效减少和控制残疾发生、发展,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覆盖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残疾预防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全人群全生命周期残疾预防服务网络更加健全,全民残疾预防素养明显提升,遗传和发育、疾病、伤害等主要致残因素得到有效防控,残疾康复服务状况持续改善,残疾预防取得显著成效。主要指标如下。

领域

指标

2020年

2025年

指标统计主要负责单位

残疾预防知识普及行动

1

重点人群残疾预防知识普及率

>80%

自治区残联

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防控行动

2

婚前医学检查率

90%

>95%

自治区卫生

健康委

3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

>80%

>80%

4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

>85%

>90%

5

产前筛查率

>80%

>80%

6

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

>90%

≥98%

7

新生儿听力筛查率

90%

≥98%

8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

≥80%

≥85%

疾病致残防控行动

9

高血压患者基层规范管理服务率

>60%

≥65%

自治区卫生

健康委

10

2型糖尿病患者基层规范管理服务率

>60%

≥65%

11

百万人口白内障复明手术率

>2000

>3000

12

以社区为单位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建成率

>80%

13

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

>80%

>83%

14

以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

>90%

>90%

15

控制和消除重大地方病的县(市、区)

>95%

>95%

16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

≥90%

≥90%

伤害致残防控行动

17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起数

比2016年

下降10%以上

比2020年

下降10%

以上

自治区应急厅

18

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

80.1%

达到85%

自治区生态

环境厅

康复服务促进行动

19

每10万人口康复医师人数

力争达到8人

自治区卫生

健康委

20

65岁以上失能老年人健康服务率

>80%

>80%

21

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县(市、区)

>80%

自治区民政厅

22

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县(市、区)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比率

>60%

23

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

>80%

>85%

自治区残联

24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率

>80%

>85%

自治区残联

25

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

100%

自治区住房

城乡建设厅

注:“十三五”期间未开展数据统计工作的指标2020年数据标注为“—”。

二、主要行动

(一)残疾预防知识普及行动。

加强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推介残疾预防科普读物,建立完善残疾预防科普知识资源库,定期更新、发布残疾预防核心知识。将残疾预防和出生缺陷防治核心知识纳入医疗工作者、社会工作人员、残疾人工作者等职业培训课程和教材内容。对儿童、青少年、新婚夫妇、孕产妇、婴幼儿家长、老年人、高危职业从业者等重点人群主动科普残疾预防知识;面向伤病者、残疾人,加强康复知识宣传普及。(自治区残联、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教育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电局、总工会,共青团广西区委,自治区妇联及各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防控行动。

加强婚前、孕前保健。推进婚前保健,加强对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检查并提出医学意见,指导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机构科学优化婚前医学检查场所布局及服务流程。指导科学备孕,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健康教育、咨询指导、筛查评估、综合干预等孕前优生服务,推进补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打造覆盖全区的“一站式”婚育综合服务平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自治区民政厅、妇联及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做好产前筛查、诊断。健全出生缺陷防控技术服务网络,广泛开展产前筛查,加强对常见胎儿染色体病、严重胎儿结构畸形、单基因遗传病等重大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诊断。实施产前筛查补助惠民政策。推进高龄孕产妇等重点人群的分类管理和服务,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等制度。(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加强儿童早期筛查和早期干预。全面开展新生儿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和听力筛查,逐步扩大致残性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加强地中海贫血防治。深入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出生缺陷干预救助项目。大力推进0—6岁儿童致残性疾病筛查,建立筛查、诊断、康复救助衔接机制。构建“听力筛查、诊断、治疗、康复”服务网络,通过早筛、早诊、早治降低儿童听力残疾发生率。(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残联牵头,自治区教育厅、妇联及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疾病致残防控行动。

加强慢性病致残防控。继续实施《广西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建设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加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规范管理,做好并发症筛查和干预。丰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推进基层慢性病医防融合管理。持续开展脑卒中等高危人群筛查与干预项目。着力做好防盲治盲、防聋治聋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自治区教育厅、体育局、残联及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和精神疾病防治。将心理援助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遭遇突发公共事件群体提供心理援助服务。加强对精神分裂症等主要致残性精神疾病的筛查识别和治疗。建立以14个市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为支撑,各级各类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广泛参与的临床治疗体系。规范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列入治安重点人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控,逐一建档,按照“一人一警”、“一人一策”要求,形成常态化走访机制,及时掌握动态情况,加强救治救助。(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中医药局、妇联、残联及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传染病及地方病致残防控。继续将脊髓灰质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等致残性传染病的疫苗接种率维持在高水平。做好传染病报告及患者医疗救治,确保重点传染病发病率总体平稳下降。针对地方病流行状况,实行重点地方病监测全覆盖,持续消除碘缺乏病、氟骨症等重大地方病致残。保障地方病防治工作资金,支持开展地方病防治项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加强职业病致残防控。做好重点行业职业健康管理,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防尘、防毒、防噪声、防辐射等重点措施,减少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加强严重致残职业病患者救治,预防尘肺病、职业中毒、噪声等致残。推进各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实现全区“职业病诊断不出市,职业健康体检不出县”,提升职业病防治能力。(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急厅、总工会及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伤害致残防控行动。

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加大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持续改善工矿行业劳动条件。大力推进工伤预防工作,减少因工伤致残。加强公共场所、服务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完善消防安全设施。(自治区应急厅,广西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总工会及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道路交通和运输安全管理。加强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大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强道路运输指挥调度、动态监测、应急处置。加强旅游包车、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货车等重点车辆安全管理,落实政府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机动车生产、改装、登记、检验等环节监管。加强道路交通事故伤者救援渠道和救治网络建设,建立交通事故救援快速反应机制,减少交通事故致残。(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市场监管局及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儿童伤害和老年人跌倒致残防控。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完善儿童伤害预防工作网络,减少儿童意外伤害发生。推广“四安全”儿童伤害综合干预模式,持续开展儿童步行、乘车、骑车和防范溺水、跌落、烧烫伤、误食异物、中毒、暴力等风险安全教育活动。落实儿童用品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实施产品安全预警和风险通报等干预措施,加强对玩具、电子产品的监督和管理,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加强老年友好环境建设,鼓励家居环境适老化改造。开展老年人跌倒干预和健康指导,提高对儿童伤害和老年人跌倒的救援、救治水平。(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妇联及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自治区应急救援医疗平台。建立健全各级减灾委员会和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建立和完善各类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数据库、灾情会商、评估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预警、应急救助等各环节互相衔接的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建立完善由地基、空基、天基观测系统组成的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网,延长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时效。(自治区应急厅牵头,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气象局及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现代化。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体系,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建设。完善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分级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动态排查,定期开展风险评估研判,加强生产经营过程监管,加大抽检力度。加强临床用药监管,提高合理用药水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及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加强空气、噪声污染治理。全面开展城乡饮用水卫生监测,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推动城市供水设施建设改造,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开展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改造,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向农村供水保障转变。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推动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深入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加强噪声污染治理,推动各市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强化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减少饮用水、空气、噪声等环境污染致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及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康复服务促进行动。

加强康复医疗服务。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建设康复医院,积极发展中医、壮医、瑶医等特色康复服务。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广西孤独症康复中心。加强康复医疗人才教育培养,鼓励有条件的院校设置康复治疗等相关学科和专业。积极发展社区和居家康复医疗,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将机构内康复医疗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残联及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保障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开展残疾人基本需求与服务状况调查,持续组织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开展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为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提供免费基本康复服务和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着力推进精神障碍、智力残疾等社区康复服务。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培育一批“医教结合”、“康教融合”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实现“应救尽救”。(自治区残联牵头,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及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长期照护服务。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改善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质量,努力延缓残疾发生、发展。落实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广西银保监局及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无障碍设施建设水平。持续推动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残疾人服务设施等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实施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探索传统无障碍设施设备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加快发展信息无障碍,加快普及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自助公共服务设备无障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广电局、通信管理局、残联及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残疾预防工作纳入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议事日程,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及有关部门落实行动计划各项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技术支撑体系。建立自治区人民政府残疾预防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咨询、评估、宣教等任务。加强科技扶残助残,针对残疾预防重点难点,以科技项目形式予以支持。强化残疾预防信息支撑,推动残疾预防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加强残疾预防重点联系地区监测,探索经验,根据国家要求开展残疾预防新技术示范应用。(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市场监管局、残联及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监测评估。自治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任务指标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及时向指标统计主要负责单位提供反映残疾预防相关任务落实情况的数据和信息,对进度滞后、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及时督促整改。开展第三方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行动计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在“十四五”期末对本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进行通报表扬。(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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