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疗保障局、局属各单位,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医疗保险服务药师(以下简称医保服务药师)的管理,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文件,现就有关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医保服务药师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依法注册的执业药师,在本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执业。
医保服务药师应熟悉掌握国家和本市医疗保障相关政策,遵守医保协议等相关规定。
未因违反医保相关规定受到终止医保服务资格处理。
二、医保服务药师需严格执行医保服务规范
医保服务药师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做到人证相符,并保证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结算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特殊情况下为参保人员代购药品的,应同时核对本人和代购人身份证。
医保服务药师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应严格遵守医疗保障等部门有关规定,认真核验处方,指导参保人员合理用药,不诱导参保人员选购高价或不按病情购药,严格控制不合理医保费用支出。
医保服务药师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应充分利用医保信息平台,加强对参保人员购药行为的监管。
三、定点零售药店应认真落实管理职责
定点零售药店应加强医保服务药师管理,建立健全医保服务药师管理制度,规范医保服务药师指导参保人员购药行为。
定点零售药店受医保经办机构委托,与本机构执业的医保服务药师签订医保服务药师附加协议。
定点零售药店负责本机构医保服务药师等相关工作人员医疗保障政策及经办管理的宣传培训工作。
定点零售药店应做好医保服务药师名录管理工作,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定点零售药店应登录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以下简称编码平台,网址:nhsa.gov.cn)对医保服务药师进行信息维护,编码平台未包含的信息按医保经办机构有关要求进行维护。
定点零售药店对医保服务药师维护信息包括医保服务药师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执业药师证编码、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技术职称、人员类别(在职或退休)等内容。
医保服务药师信息发生变更,或因离职、死亡等原因停止执业时,定点零售药店应及时进行信息维护。
四、加强医保服务药师管理和监督
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拟定和印发医保服务药师附加协议,组织推动定点零售药店开展医保服务药师补充协议签订、医疗保障政策及经办管理宣传培训等工作,规范医保服务药师管理。
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医保服务药师名录管理,及时掌握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药师人员、服务类别以及违约人员等有关情况,做好分类和统计,按照国家医保局信息业务编码有关要求,不断完善名录信息管理。
医保经办机构应充分运用智能监管、实地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医保服务药师为参保患者提供购药服务管理,严格执行医保服务药师附加协议要求。对医保服务药师经查实有违约行为的,按照协议要求,分别给予警示通报、中止医保服务资格、终止医保服务资格等处理。
医保监督机构应充分运用实时监控等多种手段,加强医保服务药师为参保患者提供购药服务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医保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对医保服务药师发生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并按照规定提交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部门。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