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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宁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权责清单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8

宁医保办发〔2022〕35号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权责清单,推进权责清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68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开展2022年权责清单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根据“三定”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各市县(区)医保部门结合政务服务、行政执法等目录清单,逐项梳理行政职权事项,逐项确认本级权责事项,厘清本级医保部门依法行政职权依据,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权责清单。

二、调整程序

各市县(区)医保部门调整工作,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组织落实,认真梳理需要调整的事项,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以本轮权责清单调整为契机,进一步细化部门职责,明晰责任分工,做到授之有据、行之有规、错之有责,确保权责清单落地生效、提质增效。

(二)明确工作时限。本次权责清单调整工作,各市县(区)医保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对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本级权力清单及行业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的通知》(宁医保办发〔2022〕11号),进行清单编制工作,务必于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

(三)及时上报公示。权责清单调整完成后,各市县(区)医保部门要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报送调整情况,对未能按时完成的单位,区局将予以通报并督办。同时,各市县(区)医保部门应及时将权责清单和行政权责流程图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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