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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关于做好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互认和纳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2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优化办事流程,解决医药机构定点申请的“跑腿”问题,我局印发了《青海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退出管理办法(试行)》(青医保局发〔2020〕44号),为确保政策有效落实,并做好定点互认和纳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定点互认。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及医保经办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青海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退出管理办法(试行)》(青医保局发〔2020〕44号)相关规定,全面开展定点“互认”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医药机构互认申请,并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结。从6月起,省局将对各地医药机构医保定点纳入互认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对于政策执行不到位、工作推动不力的进行通报,并通报各市州人民政府进行追责。

    二、开展定点纳入工作。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组织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工作,及时受理申请,按程序和规定时限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医保经办服务机构要加强新纳入的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的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年度考核等工作,强化“两定”机构监管,畅通定点退出通道,并将政策落实情况及定点纳入工作进展及时报省局医药服务处核备。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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