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医保局,市医保事务中心、市医保信息中心,各相关单位: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20〕16号)和《成都市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长期照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医保发〔2020〕22号)等文件规定,为提升居家照护服务质量,促进照护服务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城镇职工长期照护保险社会支持类居家上门照护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各类照护服务机构可向所在区(市)县委托经办机构服务网点提出定点申请,委托经办机构,通过资料审核、现场调查等方式开展评估。
二、委托经办机构根据相关标准要求,结合资源配置、失能人员照护服务需求等,对照护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及时与其签订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三、委托经办机构应遵循地域就近原则,结合协议照护机构的服务能力、上门服务点分散度等因素,向失能人员推荐协议照护机构。
四、协议照护机构提供的社会支持类居家上门照护服务,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在服务结束并经失能人员或监护人确认后,由个人自付;应由长期照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委托经办机构与协议照护机构按月结算。
五、建立完善长期照护保险信息系统,完善集经办管理、结算管理、服务质量评价、移动端于一体的多功能服务系统,实现医保经办机构、委托经办机构、协议照护机构和失能人员的信息互联互通、费用实时结算、服务实时监管,确保基金使用规范、结算及时、风险可控。
六、委托经办机构应根据协议约定和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对协议照护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加强对照护服务的质量监督。
七、协议照护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有效防范提供社会支持类上门照护服务期间的各类意外风险。鼓励委托经办机构按照市场规律,开发相关商业补充保险,对协议照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社会支持类上门照护服务期间的意外伤害提供保障。
八、市医保局负责社会支持类居家上门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失能人员需求,适时调整完善社会支持类居家上门照护服务内容和标准。
九、市医保事务中心负责社会支持类居家上门照护服务的经办管理工作。负责社会支持类居家上门照护服务经办服务规程;负责协议照护机构准入、考核管理办法的制定;负责建立照护服务质量考核标准;负责协同市医保信息中心,切实做好长期照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实施联网结算和有效监管;负责指导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委托经办机构做好社会支持类居家上门照护服务经办管理工作。
十、市医保信息中心负责长期照护保险有关信息系统建设。
十一、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委托经办机构做好社会支持类居家上门照护服务的具体经办工作。
十二、委托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社会支持类居家上门照护服务经办服务工作。负责协议照护机构准入管理;负责照护服务质量的日常监管;负责照护费用的结算管理等。
十三、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医保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