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促进我市口腔种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治理和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开展口腔种植的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开展口腔种植的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应主动响应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及全流程调控目标。定价时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对比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制定符合市场竞争规律和群众预期的合理价格。
二、各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患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医疗服务与医用耗材,并主动在本机构明显区域公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调控目标、种植体和牙冠中选价格及本医疗机构实际收费标准。
三、严禁定点医疗机构拒绝或消极参与种植牙集采、虚构事实贬损参与集中采购的单位和中选产品;严禁定点医疗机构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过高过快上涨;严禁定点医疗机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严禁定点医疗机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患者或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与其进行交易;严禁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以及其他违反医疗服务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市、县(市、区)医保部门将把价格投诉举报较多、拒绝或消极参与集采、维护虚高价格的医疗机构列入价格异常警示清单,每季度在官方网站进行公开。年内3次进入当地警示清单的医疗机构,报省医保局集中公开,情节恶劣的报国家医保局统一曝光。
五、对于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市、县(市、区)医保部门将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息披露、公开曝光等监管手段,促进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请广大参保群众积极监督,发现口腔种植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拨打2651730、2615570投诉举报。
酒泉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