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函〔2021〕188号
丁洁等5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国家谈判药品政策落地的提案》由我局主办,国家卫健委、药监局会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谈判药品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用药的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减轻特殊疾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一是普遍开展门诊慢特病保障。在做好住院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指导各地根据医保基金收支情况,把一些病期长、医疗费用高的慢特病及相关特殊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参照住院进行管理和支付。二是健全和完善普通门诊统筹。居民医保已经普遍开展普通门诊统筹,把参保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推动建立健全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按照中央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任务部署,提请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报销,加强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待遇保障,逐步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经济负担重的疾病门诊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
但是,基本医保的报销水平实行属地管理,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人口老龄化程度、医疗资源供给等差异较大,导致各地医保筹资和待遇政策设置等存在差异,如普通门诊统筹的报销比例、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的病种范围也有所不同。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任务部署,巩固健全全民医保,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指导地方做好医疗保障各项工作,加强门诊共济保障,逐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
二、关于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
为推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提高谈判药品的可及性,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遴选符合条件的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首次从国家层面将定点药店纳入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与定点医院实行相同的支付政策,建立定点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双通道”供应保障机制,让暂时医院没有配备的谈判药品先进药店,努力实现群众“买得到、用得上、能报销”。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在医疗机构的配备使用工作,完善“双通道”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
三、关于建立“一站式”医保结算系统
我局正在全力推进全国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保信息平台部署应用工作。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包括公共服务、经办管理、智能监管、分析决策共四大类14个业务子系统。其中,公共服务子系统包含医保电子凭证、移动支付中心和电子处方流转中心等功能模块,可提供参保人员线上身份核验、医保线上支付及外购处方流转等能力支撑。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依托全国统一的技术体系和架构,在建设本地全新的医保信息平台过程中,探索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补偿政策,嵌入费用结算公式,实现“一站式”结算;积极推动定点医疗机构外购处方信息与定点零售药店互联互通,以参保人为中心,以医保电子凭证为媒介,以处方为核心,以结算为配置,构建“就医+购药+结算+健康”为一体的医保服务生态。
四、关于电子处方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加强电子处方管理,积极探索互联网和远程药学服务,加快药学服务信息互联互通,探索推荐医院“智慧药房”。
2020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教育部等6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要求各地优先选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加大处方审核和点评力度,进一步强化药品的合理使用;在医疗服务价格中统筹考虑药学服务的成本和价值,支持药学服务发展,激励药学人员在促进合理用药、减少资源浪费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要求规范“互联网+药学服务”,积极提供在线药学咨询、指导患者合理用药等服务,强化电子处方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同时,鼓励发展居家社区药学服务,鼓励医疗联合体内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保障居家患者用药安全。
感谢你们对医保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