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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北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北海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9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涠洲岛旅游区社会事务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2号)以及自治区有关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范围确定
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1号)第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2号)第五条规定的可申请医保定点对象范围。
二、协议管理范围
(一)“康复医院”、“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互联网医院”等六类医疗机构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工作,根据医疗机构所在辖区,分别由市级经办机构、合浦县经办机构组织开展。
(二)除上述医疗机构外,其余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工作,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合浦县、铁山港区、涠洲岛旅游区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辖区经办机构按区域组织开展,海城区、银海区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由市级经办机构组织开展;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经办机构组织开展。
(三)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所)无需与经办机构单独签订定点管理协议,由其一体化管理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与经办机构签订定点管理协议。
(四)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工作,分别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合浦县医保经办机构按职工医保业务经办区域组织开展。
(五)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或“处方共享”管理工作(“双通道”及“处方共享”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规定另行制定),分别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合浦县医保经办机构按职工医保业务经办区域组织开展,并将纳入情况报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定点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市级、县级、乡镇级零售药店陈列区营业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应分别达到80、60、40平方米及以上。根据管理服务需要并结合经批准的行政区域划分界限,海城区及银海区(除福成镇、平阳镇)范围内的零售药店按市级面积规定执行;合浦县廉州镇范围内的零售药店按县级面积规定执行;合浦县(除廉州镇)、银海区福成镇与平阳镇、铁山港区、涠洲岛旅游区范围内的零售药店按乡镇级面积规定执行。以上划分界限将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优化配置。
(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可执行市场监管局核准的经营范围,对医保支付范围外的商品,需在经营场所内设置非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和非医疗保险收费系统,且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占用面积应达零售药店陈列区营业面积60%以上。
四、明确门诊部和诊所医保基金支付结算范围
门诊部和诊所仅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结算管理(含个人账户结算和普通门诊统筹结算),其中学校内医务室或卫生室(所)可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结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市医保中心要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指导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申报、受理工作。
(二)各级医保部门在做好医药机构定点管理协议签订的同时,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定点管理协议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违约违规行为。
各级医保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汇报。本通知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需要将适时按规定进行调整。《北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北医保发〔2021〕9号)同时废止。
北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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