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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6

各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市疾控中心、市医疗卫生指导中心、市卫生健康委大数据与政研中心、市精保所、市妇幼保健院:

     为落实2022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2〕21号)部署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任务

(一)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内容

1.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统筹实施好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高血压及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以及中医药健康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服务项目。

2.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的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人禽流感和SARS防控、鼠疫防治、国家卫生应急队伍运维保障、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基本避孕服务、儿童营养改善、新生儿疾病筛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健康素养促进、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卫生健康项目监督等15项服务内容,相关工作按照原途径推动落实。

(二)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

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完成北京市2022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目标(见附件1)和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管理任务(见附件2)。北京市2022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目标未列项目按照上述规范落实,确保服务对象及时获得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三)工作调整

根据财政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工作调整安排,2022年起,重大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以及人口监测不再列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单位要做好工作衔接,确保相关工作的连续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相应的补助资金可由各区结合本区实际加强“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服务。同时,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新增优化生育政策相关服务内容(工作规范另发)。

二、明确项目经费补助标准和资金管理使用

2022年,北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105元,其中,专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工作人均标准不少于10元。各区要严格落实《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2〕52号),明确年度绩效目标任务并及时分解下达,加快资金拨付和执行进度,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对发现有存疑资金的,要按要求立即上报,不得擅自分配处置。持续推动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落实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并做好政策培训,严禁克扣、挪用。各区资金落实情况,由区级财政部门会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并加盖公章(见附件3),于10月5日、次年1月5日前分别报市卫生健康委财务处和市财政局社保处汇总,按要求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财务司和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三、切实抓好基层常态化疫情防控

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政策和专业培训,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掌握相关法规政策和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的疫情防控相关知识技能培训,确保基层医务人员熟知最新版防控和诊疗方案,及时学习和掌握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引(防控指引网址链接:https://www.bjcdc.org/ColumnAction.do?dispatch=getEjPage&id=4473&cID=4475)。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要求规范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和核酸采样。统筹新冠病毒疫苗和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优化接种空间布局和流程,强化疫苗接种服务质量。加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医师培养、配备力度,原则上达到“优质服务基层行”服务能力标准的机构要率先配齐公共卫生医师。做好疫情防控相关物资储备,并保持动态更新,对未经历聚集性疫情处置实战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年内要结合实际,参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大疫情防控预案与演练手册》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疫情防控全流程和全要素演练。结合社区(村)、街道(乡镇)层面疫情防控整体工作,加强对登记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和规范管理,同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心理专干,加强对各类人群的心理健康促进和知识科普宣教工作。

四、统筹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点工作

(一)切实做好“一老一小”健康管理服务

1.加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等精神,积极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各区要优化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项目,结合实际开展老年人认知功能初筛服务,对初筛结果异常的老年人,指导其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复查。各区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指导,规范组织开展健康体检,优化流程,加强质量控制。健康体检结果要及时反馈本人或其监护人,并根据体检结果做好健康管理,对结果异常的,要指导及时就诊并做好追踪随访。各区要指导医疗卫生机构结合老年人健康管理和日常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动态更新、完善老年人健康档案,结合老年人健康体检大数据分析,优化区域健康管理服务。

2.强化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落实《决定》有关精神,根据《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为0~6岁儿童提供规范化、有质量的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婴幼儿科学喂养、生长发育、疾病预防、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促进吃动平衡,预防和减少儿童超重和肥胖。强化儿童视力检查、眼保健和发育评估,对发现异常的,要指导到专业机构就诊。加强上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鼓励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儿童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提供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二)推进城乡社区医防融合能力提升

城乡社区医防融合能力提升工程已纳入《“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各区要依托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为切入点,以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培养1-2名具备医、防、管等能力的复合型骨干人员为核心,持续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等知识培训,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开展高血压、2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推动提升城乡社区医防融合服务能力。探索建立以基层医生团队为绩效评价单元、以健康结果和居民满意度为导向的评价体系,提高对团队、个人的绩效激励力度。鼓励各区通过医联体等多种形式推动慢病管理服务紧密衔接、上下联动。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托数字化、智能化辅助诊疗和随访、信息采集等设备,优化服务方式,推进医防智能融合。

(三)全面推进电子健康档案普及应用

有效发挥居民健康档案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居民全流程健康管理中的基础性支撑作用,推进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平台与区域范围内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及妇幼保健、计划免疫、慢病管理、老年健康信息等重点公共卫生业务系统的条块融合和信息共享,推动实现数据“一数一源”、一人一档,确保数据质量可控、源头可溯,切实为基层减负。推进以“居民为中心”的个人健康档案数据跨机构、跨区域动态归集更新和便民服务,持续推进电子健康档案向居民个人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区探索将可穿戴设备标准化信息导入健康档案,作为居民健康信息的参考数据。依托居民健康档案管理量化医务人员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并与绩效评价结合,实现精细化、高效化管理。同时,各区要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保密规定,加强数据应用服务的信息防护,确保信息安全。

五、进一步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全面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规范设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探索将市级复评与各区初评结果的一致性纳入绩效评价,具体包括各区自评、市级复评和区域普查、随机抽查、重点核查,其中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通过电话调查、飞行检查、远程抽查等形式开展,不增加基层工作负担。鼓励采用多种方式将居民满意度调查问卷和反馈结果嵌入服务流程。

六、持续做好项目宣传

加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宣传片以及各种新媒体途径广泛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影响力,调动群众接受服务的积极性。鼓励突出重点,加强对0~6岁儿童、老年人、孕产妇、慢性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健康服务的宣传和推广,突出实效,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机构和服务路径。对推动工作中发现的典型经验,请及时总结并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处。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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