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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411号(社会管理类293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0/11/11

民盟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社会家庭政策,应对人口发展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待遇保障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保险覆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用人单位雇佣和招录职工,无论男女均应为其缴费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一是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住院分娩、产前检查、计划生育等生育相关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二是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在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享受,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此外,对于未实现稳定就业女性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可以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解决。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国家2019年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生育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基金共济能力进一步增强,管理综合效能进一步提升。截至2019底,全国参加生育保险人数2.14亿人(退休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制度运行稳定,基金收支平衡,全年生育保险享受待遇人次1136.4万。

    总体看,生育保险通过发挥社会保险的互助共济作用,将单个用人单位因雇佣女职工而产生的生育相关费用支出在全体用人单位间分担,降低了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减轻了用人单位雇佣女职工和女职工生育的顾虑,对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具有重要意义。实践证明,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对维护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关于完善基本医保参保等政策

    目前我国全民医保基本实现。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规定,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两项制度分别覆盖就业人口和非就业人口,各类人群参保均不存在障碍,均可按规定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截至2019年底,基本医保参保超过13.5亿人,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从实际情况看,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社会发展还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情况,就业与非就业人群的收入差距客观存在,且城镇单位就业人口占比较低,总体上看,职工和居民分类保障的制度安排适应了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发展现状。

    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医疗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其中明确“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待遇与缴费挂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中央做出这一决策,主要是考虑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职工和居民筹资能力差异等现实因素。在探索家庭成员共济方面,我们在研究的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方案中,明确提出探索适当拓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范围,拟允许参保人配偶、父母、子女使用其个人账户。对于你们提出的“尝试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还需要在统计、税收、诚信、收入申报等领域建立健全有关机制,我们将予进一步研究。

    三、关于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对于你们提出的“将家庭成员所承担的某些长期家庭服务(如老年人的长期护理)纳入社会保险范畴”,国家已在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动妥善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2016年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承德等15个试点城市和吉林、山东2个重点联系省份按照国家部署,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各地在制度框架、政策标准、运行机制、管理办法等方面做了有益探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从实践看,切实减轻了失能老人家庭经济负担和事务负担,拓展了就业渠道,推动了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发展。截至2019年底,15个试点城市和2个重点联系省份的参保人数达9815万人,累计享受待遇人数110万人。按照国务院有关“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要求,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扩大试点的目标、政策和配套措施,对参保对象、资金筹资、待遇支付、标准体系、经办管理等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同时明确了扩大试点的范围,目前各地工作进展顺利。

    四、关于加快构建生育支持体系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当前我国人口发展进入深度转型阶段,《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明确提出,面对人口发展重大趋势性变化,必须把人口均衡发展作为重大国家战略,加强统筹谋划,努力实现人口自身均衡发展,并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总体上看,促进人口均衡发展,要从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需求出发,多策并举,形成合力,完善就业、税收、抚育、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政策,减轻生养子女家庭负担,构建和完善生育支持体系。国家已通过建立生育保险对女职工产假期间支付生育津贴,作为其产假期间替代性收入,从而减轻和消除单位雇用女职工和女职工生育的顾虑。你们提出的探索实施孕期保健补助、托育津贴、教育津贴等经济上的补贴,很有前瞻性和参考价值,需要多部门统筹研究,我们愿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研究工作。

    你们的提案调研全面,对我们工作很有借鉴意义。下一步,我们将在完善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障政策、确保各类参保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政策研究,做好政策协同,形成工作合力,更好的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

    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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