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准入退出实施细则(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准入退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38号)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乌医保[2020]9号)要求,各定点医药机构需规范基本信息管理,现将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涉及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级别、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变更的;定点零售药店涉及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性质、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信息变更的,应在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后30日内向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申请医保协议信息变更;
二、凡在此通知发布前已在主管部门完成信息变更,但未向我中心申报的机构,需在本次集中受理时间内申请变更;
三、各定点医药机构须及时履行信息变更工作,信息不符的将影响2020年签订服务协议工作。
四、变更业务集中受理时间:2020年6月2日-6月5日
五、集中受理地点:自治区医保局五楼514办公室
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