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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贵港市平南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21年度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10/22

    根据《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贵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 贵港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贵医保发〔2020〕31号)和《贵港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服务有关事项的通告》(2020年第1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2021年度征缴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领导机构

    为确保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工作需要,现对平南县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洁红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 组 长:农国聪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文柱  县医疗保障局局长

    陈树清  县财政局局长

    姚良庆 县税务局局长

    李杰青  县教育局局长

    成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长(主任),县医疗保障局、税务局、财政局、教育局、扶贫和水库移民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公安局、县委宣传部、统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等有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全县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医疗保障局局长刘文柱、县税务局局长姚良庆兼任,副主任由县税务局副局长黄泽政、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覃铀担任,办公室设在县医疗保障局,联系电话:0775-7831262。

    二、基本原则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参保个人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三、参保对象和目标

    (一)参保对象

    1.除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所有具有平南县户籍(包括取得平南县居住证明)的城乡居民。

    2.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其他符合国家、自治区、贵港市相关政策规定可在平南县统筹地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

    (二)参保目标

    城乡居民医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率纳入各乡镇(街道)年度绩效考核指标,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达98%以上,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率必须达100%。

    四、缴费时间与享受待遇时间

    城乡居民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纳该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用,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 集中参保缴费。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部分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按时缴费有困难的可延迟至2020年2月底)。城乡居民在集中期内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

  2. 逾期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在集中征收期后参加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其基本医疗待遇享受从参保缴费后次月1日起计算。

  3. 中断参保缴费

    1.中断缴费1年以上的续保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从参保缴费后第3个月1日起计算。

    2.参保人员在中断缴费期间,在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

    (四)下半年参保缴费。除出生三个月以内进行参保缴费的新生儿外,在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参加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将不能享受财政补助政策,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2021年度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

    (五)新生儿参保缴费

    1.新生儿应及时取得合法身份,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缴费标准为280元/人。母亲(或父亲)一方为广西户籍,且在住院期间未办理户籍登记的初生新生儿,可在出生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城乡居民医保预参保登记,新生儿预参保登记成功后应及时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缴费,缴费时,预参保登记的新生儿证件类型选择“其他人证件”。已预参保登记并缴费的新生儿应及时在出生三个月内办理户籍登记,按规定持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修改参保信息,办理正式参保登记。出生后3个月内未缴费的,预参保登记信息作废,需到辖区社保中心重新办理参保登记。

    2.新生儿在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缴费,且出生后超过3个月参保缴费的,其个人缴费应为个人一次性缴纳当年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合计费用。

    3.出生当年参保缴费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当年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当年超过3个月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出生跨年度参保缴费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次年(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如补缴出生当年的参保费用,可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出生当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不补缴,只能享受参保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次年(超过3个月)参保缴费的,从足额缴费后次月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参保缴费标准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按照280元/人的标准缴纳。国家对个人缴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城乡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标准,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14〕49号)等政策,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六、实施步骤

    (一)集中征缴阶段(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1.城乡居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村(社区)居民参保宣传发动工作。(1)2020年以前参加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人可以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及其提供的各种自助缴费渠道、移动智能中端(POS机)、“广西税务APP(手机端)”、“广西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虚拟户客户端、平南税务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进行缴费。(2)新参保的,在户口所在地的乡镇社保中心进行参保登记和信息录入后,缴费人可以通过以上渠道进行缴费。

    2.特殊人群。①农村已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失独户和计划生育致残家庭由县卫生健康局统一申请财政资金全额代缴。②重度残疾人由县残联申请县财政资金全额代缴。③县民政局提供特困人员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名单由县医保部门负责从医疗救助资金全额代缴。④重点优抚对象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县财政资金全额代缴。以上通过虚拟户客户端或者税务部门提供的其他缴费方式对本部门的特殊人群进行缴费。如上级部门有针对特殊人群的缴费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注:目前尚未明确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参保补助政策,待区市相关政策文件下发后再进行补助)

   (二)汇总、上报阶段(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县税务局核实2021年全县缴费参保人数,由县医保局及时整理有关资料送县财政局审核,做好上级各项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申请工作。

    七、工作要求

  1. 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是一项艰巨、繁重的工作,涉及征缴的部门、单位众多,特别是参保个人缴费标准提高,任务更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协调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

    (二)明确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通力合作,协同推进,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业务人员,确保及时对接联系落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宣传,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参保登记;并建立参保缴费月报制度,及时将我县参保情况上报市医疗保障局和县人民政府。

    县税务局: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医保的征收及征收渠道的宣传工作,对各乡镇(街道)各单位的征缴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落实征缴所需的有关票据,对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人员进行票据使用管理业务培训。

    县财政局:及时拨付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宣传发动经费及特殊人群代缴金额到县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等相关部门账户;加强对资金筹集及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专户督查工作。根据县医疗保险部门提供的参保人数,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县各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宣传和资料发放工作,通过学生督促家庭和亲属完成参保缴费。

    县民政局:负责提供符合资助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低保对象名单。于2020年10月底前将核实后的资助名单报送至县医保局,由县医保及时申请参保资金;并于2020年12月25日前通过税务虚拟客户端批量缴费,确保100%资助。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督促落实全县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宣传发动工作。提供农村已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失独户和计划生育致残家庭等代缴人员花名册,及时申请参保资金;并于2020年12月25日前通过税务虚拟客户端批量缴费;确保100%资助。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保证服务质量,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为城乡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

    县扶贫和水库移民局:负责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相关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户主银行帐户信息、联系电话等,并于2020年10月底前报到县医保局。平时及时提供建档立卡人员动态调整信息给县医保局,督促各乡镇(街道办)做好建档立卡人员参保工作。

    县统计局:于2021年1月10日前向县医疗保障局提供2020年年底全县各镇乡村人口、城镇人口和各社区人口数。

    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10日前核实并向县医保局提供2020年年底全县各乡镇城乡居民户口人数。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利用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比例,资助重点优抚对象参保;负责督促各乡镇(街道)对资助人员身份确认,指导各乡镇(街道)按村、组统一登记造册,于并及时申请参保资金,并于2020年12月25日前通过税务虚拟客户端批量缴费;确保100%资助。

    县委宣传部: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参加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的宣传工作,以专题、新闻、滚动标语等方式进行全方位宣传报道,重点宣传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及受益典型事例等内容。

县残联:负责城乡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确认并登记造册。根据《关于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政府全额补助的通知》(桂残联字〔2012〕64号)文件精神,及时向县财政申请所需补助资金,并于2020年12月25日前通过税务虚拟客户端批量缴费,确保所有城乡重度残疾人员按时参保。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并协调本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充分利用宣传标语、宣传车、广播、发放宣传资料、深入农户(居民)进行政策讲解等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组织做好本乡镇(街道)所辖村(社区)干部和其他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业务人员进村入户(分片包干)做好征缴宣传工作。督促检查并解决本乡镇(街道)征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重点做好建档立卡贫国人员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建档立卡人员100%参保,做好建档立卡人员参保佐证材料收集、整理与报送。

     各乡镇(街道)社保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工作,对各村(社区)上报参保基础资料进行汇总、核对,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工作。

     各定点医疗机构(含县直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其他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开设宣传专栏一版以上(规格:1.2M×2.4M),张挂宣传标语。县直医院、乡镇卫生院设置大标语2条以上、小标语5条以上;村卫生室张贴大标语1条以上、小标语5条以上。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落实人员配合有关部门进村入户做好参保宣传发动工作,在群众就医、住院报销时动员其缴交202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严格规范管理。县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民政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根据按照县财政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参保部门资助缴费问题会议纪要》,明确享受资助对象若有多重身份的,则资助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政策进行补助,四个部门在代缴之前对个人缴费部分符合政府全额补助的城乡居民困难(特殊)人员花名册进行核对去重,确保补助资金拨付不重复、不遗漏,并将本部门剔除重复名单后的全额代缴名单发送一份电子版到县医保局参保股邮箱pnybcb@163.com,同时提供一份纸质版并加盖公章。

    (四)强化宣传,严明纪律。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各种方式开展宣传。各乡镇(街道)组织强有力的队伍进村入户开展宣传发动工作,落实人员联系外出务工人员,积极动员其参保。各乡镇(街道)、各学校要保证参保信息的准确,做到不错不漏,确保按时完成征缴任务。

    (五)加强信息报告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狠抓落实,指定专人负责上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工作进度。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实行参保进度周报告制;从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实行参保进度每日报告制;各乡镇(街道)要将参保进度表(附件2)于每日下午5时前报送至县医疗保障局参保股邮箱:pnycb@163.com,期间县医疗保障局每周三向县政府汇报全县征缴进展情况。

    (六)强化考核督查,落实奖惩。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制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进度表(见附件2),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县督查和绩效办、医疗保障局、税务局、教育局、卫健局、财政局要对各乡镇(街道)开展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及时掌握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进展情况,认真做好工作情况的汇总、通报,推动工作的落实。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对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自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并按规定时限向县医疗保障局、县税务局报送工作进度。县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成考核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工作不力、参保进度缓慢、参保率低、管理混乱的给予通报批评;县财政按以下标准落实征缴工作经费:对组织措施得力,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乡镇,按实际参保人数1元/人的标准足额补助征缴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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