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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合并实施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和GSP认证现场检查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1/03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及“证照分离”改革有关要求,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325号)规定,省局决定合并实施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和GSP认证现场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各药品批发企业可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同时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和GSP认证申请。

二、合并实施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和GSP认证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和GSP认证工作,各市药品监管部门可参照本通告实施。

特此通告。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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