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放管服”及“证照分离”改革有关要求,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3〕25号)规定,省局决定合并实施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和GSP认证现场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各药品批发企业可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同时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和GSP认证申请。
二、合并实施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和GSP认证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和GSP认证工作,各市药品监管部门可参照本通告实施。
特此通告。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