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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新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药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药械秩序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12/13

全旗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精神,有效应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形势新任务,全力保障我旗各族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用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严厉打击药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药械秩序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旗药械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保持正常运营,不得随意停业。积极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械以及其他常规药械的采购、储备工作,优化库存预警设置,及时补充货源。在确保采购渠道正规合法、不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基础上,全力保障药械质量安全。经营过程中,充分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不得以组合或搭售形式强制向消费者销售药械。

二、全旗零售药店要切实履行处方审核和用药指导责任,对购买新冠肺炎常用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顾客进行科学引导,在满足群众用药用械需求的前提下,倡导合理购药购械,防止盲目抢购和囤积,有效减轻消费者焦虑恐慌情绪。

三、建立健全经营单位内部价格管控机制,准确记录与核定经营成本,不得在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提高连花清瘟、抗病毒口服液、感冒灵、抗原检测试剂盒等涉疫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价格。

四、切实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五、遵循公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原则,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防止出现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全旗药械经营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并立即整改落实。新左旗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大药械流通领域执法检查力度,保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制假售假、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捆绑销售等扰乱药械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处罚并公开曝光。欢迎全旗居牧民积极参与监督,发现违法违规线索,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通过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新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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