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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195号-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8/18

医保函〔2022〕105号  

张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管理问题

医疗服务价格关系公立医疗机构和医疗卫生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规范新增医疗价格项目、医保报销与新技术新项目协同等建议对医保工作具有重要参考意义。2021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强调要强化基本医疗卫生事业公益属性,建立合理补偿机制,稳定调价预期,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医疗机构充分参与、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2021年8月,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重点围绕规范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加强价格总量调控、探索分类形成价格、动态调整价格水平、监测考核改革运行等5项机制开展试点探索。

一是强化价格宏观管理,把价格宏观管理摆在首要位置,统筹把握价格调整的总量、结构和频率,在总量范围内突出重点,有升有降调价,让价格宏观管理与医疗事业发展、社会承受能力等宏观因素相匹配。二是分类形成医疗服务价格,对于医疗机构普遍开展、均质化程度比较高的通用型服务,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管好管到位;对于技术难度较大的复杂项目,政府发挥好“定规则、当裁判”作用,尊重医院和医生的专业性意见建议,体现技术劳务价值。三是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指导各地科学设置指标体系,明确启动条件、触发标准及约束条件,完善本地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截至目前,全国各省均已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文件,并定期开展调价评估,符合条件的及时实施价格调整。四是规范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国家医保局按照“以服务产出为导向、医疗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原则,指导地方规范整合现有价格项目,增强现行价格项目对医疗技术创新的兼容性;加快受理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保障患者及时获得更具临床价值和成本效益的医疗服务。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妥有序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同时,在指导各地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过程中,兼顾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特点,优化收入结构、激发内部活力,更好体现技术劳务价值。

二、关于医保报销与新技术、新项目协同的问题

目前,国家层面采取排除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临床需求、医疗技术发展、本地区医保基金运行等实际情况,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本地区医保支付范围。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和医疗技术水平等不同,纳入的具体医疗服务项目和支付水平有一定的差异。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强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管理,指导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更好保障参保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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