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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08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12/04

雷冬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国家基本药物供应现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切实推行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医保激励机制

    国家医疗保障局成立以来,全面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重点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等支付方式,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医院主动控制费用成本,提高医院采购和使用价格低廉药物的内在动力和积极性,适当提高总额预算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提高基本药物需求量和企业生产配送积极性。同时,为鼓励基本药物使用,根据《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此次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将优先考虑国家基本药物等类别。

    下一步,我们将通过全面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医保主动购买服务的作用,促进医疗服务供给侧改革,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同时,不断完善“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进一步激励医疗机构主动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等价格低廉药品的内在动力和积极性。

    二、关于科学制定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完善药品价格洽谈机制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试点方案,指出试点目的是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降低群众药费负担,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高群众用药安全。2018年,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卫生健康委、药监局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试点方案。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思路,组织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组成采购联盟,推动回归“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本意,选择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集中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用量,在确保质量和确保供应的前提下,真正落实带量采购,降低虚高药价。31个试点品种有25个中选,药品中选价与试点城市2017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平均降幅52%。目前,试点运行平稳,运行效果好于预期,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显著降低,推动实现仿制药替代。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精神,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扎实做好试点组织实施。加强试点情况监测和指导,做好试点地区中选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保障,促进中选药品优先使用,让患者充分享受改革的红利;二是总结试点经验,根据试点评估结果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优化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研究部署扩大试点工作,优先将基本药物纳入采购范围。三是在总结国家试点和既往集中采购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全面推进深化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改革。

    三、关于加强引导,提高国家基本药物供应满足率

    在加强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提高基本药物供应满足率方面,相关部门也分别采取多项举措。

    一是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会商联动机制。2017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9部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多部门参加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明确工作规则和重点任务分工,并多次启动会商联动机制,通报药品短缺情况,分析短缺原因,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有效应对药品短缺。

    二是建立短缺药品信息监测体系。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搭建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实现公立医疗机构全覆盖,初步形成了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应对处理一系列工作规范,全面提高短缺药品信息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本形成国家、省、地市、县四级短缺药品信息监测体系。2019年4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建立短缺药品价格和采购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对临床必需、替代性差的短缺药品,以及同类药品中治疗费用明显偏低的短缺药品,允许企业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主采购,保障企业合理利润。

    三是组织实施短缺药品定点生产试点。工业信息化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部门先后组织开展两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药品的定点生产试点,逐步实现了甲巯咪唑片、盐酸洛贝林注射液等7种短缺药品的稳定生产供应。

    四是组织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建设。工业信息化部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建设的通知》,指导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成立药品供应保障联合体,认定了依托上药集团、国药集团、成都倍特3家企业分别牵头组建的联合体为第一批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建设单位,能够保障60种临床易短缺药品生产供应。

    五是开展短缺药品及原料药生产供应信息监测。支持中国医药工业信息中心建立短缺药品生产供应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对国家集中采购的25种中标药品和原料药以及部分临床易短缺药品,每月开展生产库存以及原辅料供应情况监测,出现停产减产、供应紧张等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对药品供应风险早发现早预防早解决。

    六是积极推进药品储备立法保障。在《药品管理法》修订工作中,国家药监局积极推进强化药品储备与供应的相关规定。关于药品储备制度,拟在《药品管理法》中新增“药品储备和供应”一章,明确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药品储备。

    七是加大医药产业发展扶持力度。工业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通过工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等专项,将小品种药品集中供应保障能力建设、儿童药专用技术开发和产业化能力建设、临床急需抗癌药生产供应能力建设等作为重点任务,支持42个供应保障能力提升项目,推动提升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从以下方面提高基本药物供应满足率:一是进一步完善短缺药品信息直报和监测预警系统,推进国家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和供应业务协同应用平台建设方案,扩大监测范围,推动短缺信息部门之间联通共享。二是组织开展第二批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认定,协调相关部门优化短缺药品采购机制,对集中生产基地生产的小品种药,通过挂网采购、市场撮合等方式,确定合理采购价格,保障持续稳定供应;三是支持大型企业整合原辅料生产、流通配送等上下游优质资源,组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联合体,逐步实现短缺药原料药与制剂的一体化生产;四是压实生产企业的供应保障责任。明确生产企业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责任,政府制定配送时限、覆盖区域范围等配送服务要求,生产企业自主选定符合要求的配送企业,避免配送企业由于成本原因选择性配送导致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出现不及时问题。五是建立完善中央和地方两级常态短缺药品储备,结合短缺药品目录清单,指导相关省市完善短缺药地方储备,筛选一批临床急需且市场供应容易发生短缺的药品实施常态储备;六是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发布推动原料药产业绿色发展指导意见,指导地方合理规划原料药产业布局,组织开展原料药集中生产基地建设,推动实现小品种原料药集中生产供应。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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