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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日医保发〔2020〕41号——关于为补缴费用的“单建统筹”退休参保职工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1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提高按照“单建统筹”方式参保职工的待遇水平,现就为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单建统筹”退休参保职工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按照“单建统筹”方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落实“单建统筹”医疗保障待遇的用人单位退休职工;未连续按照“统账结合”方式缴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可在退休时一并办理。

    补缴办法及标准

    职工本人自愿申请,可以补缴按“单建统筹”方式与按“统账结合”方式的缴费差额,补缴费用不退还。

    已按《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停产困难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日政发【2010】63号)“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的退休人员,补齐与按“统账结合”方式参保的缴费标准差额10000元。

    其他以“单建统筹”方式参保人员以办理补缴费用时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2012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按2%的比例补缴单位缴费差额;2013年1月1日后退休的,按2%的比例补缴在职期间缴费年限的单位缴费差额,补缴后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应补足10年。

    个人账户待遇

    补缴后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享受“统账结合”医疗保障待遇。个人账户以本人上年度发放的最后一个月(新退休人员以退休后第一个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以5%的比例按月计入。

日照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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