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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宜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2/10

依据《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经我委会商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拟定了《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13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信  函:宜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邮  编:644002

电子邮件:25869143@qq.com

联系人:丁晓丹 8220237

附件:《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宜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7日


附件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依据《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经认真研究,现将宜宾康润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有限公司高县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项目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我市医疗废物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宜宾康润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有限公司高县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项目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暂参照省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废弃物委托处置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1〕 1776号)明确的医疗废物类收费标准执行。具体为:对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按编制床位数收取委托处置费的,收费标准每床每天不超过2元;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和产生医疗废物的其他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疾控中心、血站、采浆站、血液透析中心等,可选择采用按编制床位数或者按重量方式收取委托处置费,按重量的收费标准每千克不超过2元;对于个体诊所、卫生室(站)、卫生所、门诊部、医务室等,可选择采用按重量或者包月收费的方式收取委托处置费,包月收费的医务人员等于或少于5人的(或诊所面积等于或小于100平米的),收费标准每月不超过100元,医务人员多于5人以上者(或诊所面积大于100平米的),收费标准每月不超过200元。收费方式由宜宾康润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有限公司与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予以明确。

二、上述项目处理范围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药物性废物五类。

三、上述医疗废物处置费包含处置单位负担的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物料费、运输费、动力费、设备运行费、折旧费、人工工资、福利费、保险费及税金等处置成本。

四、上述标准在高县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项目建成投运后开始试行,试行期为两年,试行一年后将按照定价程序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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