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我局对2023年6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长劳〔2001〕33号)等15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长春市医疗保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长劳〔2001〕33号)
2.《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长劳〔2001〕34号)
3.《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暂行规定(长劳》〔2001〕35号)
4. 《关于调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的通知》(长劳社〔2003〕73号)
5.《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长劳社〔2005〕90号)
6.《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住院准入标准(暂行)>的通知》(长劳社〔2007〕71号)
7.《关于印发<长春市本级统筹低保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劳社〔2008〕3号)
8. 《关于统一城区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长劳社〔2008〕8号)
9. 《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长人社〔2010〕87号)
10.《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门诊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长人社〔2010〕8号)
11.《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长人社〔2014〕55号)
12.《关于印发<长春市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人社〔2015〕21号)
13.《关于印发<长春市医疗照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人社〔2016〕25号)
14.《关于调整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长民发〔2017〕37号)
15.《关于印发<长春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民发〔2017〕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