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医保服务中心,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相关工作要求,按照海南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琼医保〔2022〕157号),经组织开展2024年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和履行政府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相关程序,现就公立医疗机构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价格调整总量宏观调控
按照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技术进步和各方承受能力,对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行宏观管理,合理确定价格调整总量。根据评估结果,此轮动态调整以结构性调整为主,即在调低项目和调高项目影响金额基本保持平衡的前提下开展价格调整工作。通过结构性调整,进一步完善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优化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收入结构。
二、有升有降合理调整项目价格
通过开展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治理,依据真实世界数据成本测算结果,降低我省成本补偿率较高的检查检验项目价格和我省价格畸高于全国平均价格的项目价格,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建议调低的部分项目价格。降低项目价格腾出的空间,重点用于调高诊查、护理、急抢救、病理等项目价格。通用型项目主要考虑区域间、等级医院间、同类项目间的比价关系;复杂型项目充分听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专业性意见和建议,通过开展经济性和政策性评价,根据综合赋分结果对公立医疗机构提出调高的项目进行合理调整。
(一)调低378项,平均降幅31.34%。其中:综合医疗服务类1项,降幅21.05%;医学影像类15项,平均降幅18.25%;超声检查类13项,平均降幅20.73%;核医学类9项,平均降幅40.37%;检验类113项,平均降幅33.28%;血型与配血类1项,降幅25.58%;临床诊疗类87项,平均降幅48.08%;经血管介入诊疗类1项,降幅37.74%;手术治疗类137项,平均降幅20.68%,中医类1项,降幅78.26%。(详见附件1)。
(二)调高264项,平均涨幅15.29%。其中:综合医疗服务类24项,平均涨幅17.10%;病理检查类10项,平均涨幅13.67%;临床诊疗类91项,平均涨幅17%;经血管介入诊疗类9项,平均涨幅16.63%;手术治疗类100项,平均涨幅12.49%;物理治疗与康复类24项,平均涨幅13.59%;中医类6项,平均涨幅31.29%。
(详见附件2)。
三、确保价格动态调整工作落地实施
(一)确保价格政策和医保支付政策相衔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问题,按照现行医保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政策执行。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及时维护医疗服务价格,确保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有效衔接。
(二)保障患者合法价格权益。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以合法合规为前提,按照相关政策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公示公开价格项目和标准,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采取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扩大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应主动适应改革,完善自我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药品耗材不合理使用;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就医体验。
(三)做好跟踪监测和评估工作。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制度,应用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子系统对全省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服务量、成本、费用、收入分配及改革运行等情况开展监测,按季度、年度进行监测指标比对分析,作为下一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基础。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加强评估成果应用,及时完善政策。
(四)做好舆论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充分认识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引导公立医疗机构主动转变发展方式,通过完善自我管理,强化降本增效,减少资源浪费。要密切关注舆情,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