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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20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9/25

段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员工离职后医保卡上余额灵活使用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全民医保基本实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分别覆盖就业人口和非就业人口,各类人员参保都不存在政策障碍。

    企业员工在离职前,应按规定参加属地职工医保。离职后,可根据自身情况按规定参加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参加职工医保并享受待遇,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离职后再次单位就业的,继续按规定参加属地职工医保。灵活就业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属地职工医保,由个人按规定缴费并享受待遇。失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参加居民医保,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共同承担参保费用,并按规定享受待遇。

    对职工医保而言,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其中统筹基金主要保住院医疗费用支出,个人账户主要用于保障门诊待遇支出和自付费用。您提到的“医保卡上的余额”指的就是参保职工的个人账户余额。目前地方普遍规定,职工离职并停缴职工医保一定时期后,不再享受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报销待遇,但个人账户可以继续使用。只有个别地区受信息系统建设等限制,影响了个人账户使用,但并不会影响职工个账余额使用权益。

    您提出的建议对我们下一步完善有关政策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非常重视。下一步,我们也将与地方加强沟通,深入了解具体情况,不断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和相关制度规程。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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