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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市《关于本市加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0/27

一、主要背景

2021年9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等8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医院建立安检制度,配备相应的安检设备,有序开展安检工作;同时要求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就开展医院安检工作共同发布通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名录。

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8部门《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会同市公安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本市加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主要内容

(一)患者及进入医院的人员的责任义务。入院患者在医院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制度。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接受人工检查。

(二)医院安检工作要求。医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安全检查制度,设置安检区,配置专业安检员,按照安检工作实际需求,配备相应的安检设备,对进入医院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严防禁止、限制携带物品被带入医院。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对进入医院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检,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配合进行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医院开展安检工作,应当兼顾患者就医体验,要为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安检绿色通道,以安全、合法、便民为导向,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

(三)安检发现禁带、限带物品后的处置要求。入院安全检查时发现携带禁止类物品的,医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控制现场;发现携带限制类物品的,应当告知其寄存;对拒绝寄存强行进入医院的,医院安保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不配合医院安检的处理原则。除急危重症患者外,其他人员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医院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医院安保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高风险就诊人员的入院管理要求。发现扬言实施暴力、多次到医院无理缠闹、醉酒吸毒、有肇事肇祸风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高风险人员,医院要及时提醒医务人员,并应安排安保人员陪同,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教、警示行为后果。

(六)公安、卫生等部门职责。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完善医疗服务政策,督促、指导医院加强安全秩序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医院安全保卫工作,依法处置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七)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自2022年11月 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 11月 14日。

(八)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禁止携带物品分5类: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危险物质、各类毒品及其他禁止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的物品等。限制携带物品分6类,包括刀具、器具、棍棒、喷雾剂及其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危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物品等。

 三、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要求和本市实际,《通告》的适用范围为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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