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市疾控中心,市卫监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621号)和《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卫职业字〔2022】1号)要求,现将《九江市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职业病危害治理企业基本情况汇总登记表
2.职业病危害治理企业自查表
2022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巩固和深化我市职业病危害治理和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成果,大力推进“十四五”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和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国家、省卫健委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实施“健康九江、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和“十四五”职业病防治规划,以治理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为主要任务,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从源头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
(二)治理范围
专项治理范围是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且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治理企业”)。各地可根据辖区实际,职业病危害情况,把10人以下工业企业也纳入治理范围。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全市职业病危害源头得到有效控制,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基本落实。治理企业工作场所环境卫生状况得到显著改善,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岗位合格率达到85%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5%以上,达到国家、省、市“十四五”职业病防治规划的目标要求。
二、步骤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2年4月-8月)
1.确定治理企业
国家卫健委将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中设立专项治理模块,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送卡”等职业健康基础数据库为基础,结合我市2020年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等数据,摸清辖区内治理企业基本情况,建立治理企业基础台账(见附件1)。我市将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由省、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逐级对治理企业基础台账进行补充完善,核实并确定辖区内治理企业,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工业企业,应纳入治理企业清单:2019年以来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企业;存在粉尘、化学毒物或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的企业;2020年以来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含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直接投产运行的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为“严重”近三年内却未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企业;2019年以来受到职业健康执法单位行政处罚,整改后仍不达标责任主体名单的企业。
2.制定治理方案
按照省卫健委统一制定的全省治理方案,市卫健委在总结和借鉴“十三五”时期专项治理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全市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各县(市、区)卫健委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和治理企业情况,分年度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逐年确定治理任务、治理企业及督导分工,明确目标、措施和要求。并组织卫监局、疾控中心人员具体实施。
各县(市、区)卫健委要在2022年6月15日完成辖区内治理企业名单的核定工作,6月23日前上报市卫健委职业健康科。
3.做好培训指导
为保证专项治理方案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推进,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管理人员、执法人员、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服务规范性培训,有针对性地指导治理企业开展自查自改。
(二)治理整改阶段(2022年9月-2025年6月)
1.开展治理整改
各县(市、区)卫健委要按照“一企一策”的要求督促治理企业针对职业病危害超标岗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包括超标岗位名称、超标原因、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资金投入等。治理企业应根据整改方案开展治理工作,优先采用工程技术措施,从源头减少和降低职业病危害,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对于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不能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的,治理企业必须采取有效个体防护、减少接触时间等管理措施,降低劳动者接触水平,并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针对管理措施是否满足防护要求,治理企业应组织开展评价工作,重点针对超标岗位涉及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防护用品综合效果开展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
完成专项治理工作的治理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由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相应检测报告。治理企业应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专项治理模块中提交评价报告、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2.开展督促指导
各县(市、区)卫健委要发挥属地职业卫生技术支撑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强对治理企业的督促指导,积极探索职业健康托管式服务、“一企一策”精准指导等帮扶模式,实施中小微企业专项治理帮扶。对治理积极、成效显著的治理企业,鼓励其持续改进提高,支持其开展“健康企业”创建和“职业健康达人”推荐评选;对治理不到位的治理企业,督促其加大治理力度;对于治理后职业病危害因素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治理企业,要依法停止相关作业或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各县(市、区)卫健委每月至少调度一次本辖区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卫监局、疾控中心等专业力量,督促指导治理企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精准掌握治理企业治理状态,对未整改和整改中的治理企业及时做到整改完毕销号。市、县卫监局要依法查处治理企业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指导销号企业不断巩固、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市疾控中心要充分发挥质量控制和技术支撑机构作用,负责全市专项治理工作工程防护技术咨询,解决治理工作技术难题;市卫健委每年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3.时间进度安排
2022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卫健委依法依规下达执法文书,督促治理企业限期做好定期检测、项目评价、现状评价等工作,对取得检测结果的治理企业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
2022年11月至2023年10月,各县(市、区)卫健委根据前期调查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对未开展整改工作的治理企业全面检查、依法处罚;对整改中的治理企业组织巡回指导,对整改不力、进度迟缓的治理企业开展重点督导、加大处罚。
2023年11月至2024年10月,市卫监局对治理工作滞后的县(市、区)企业开展重点督导和监督执法。
2024年11月至2025年6月,市卫健委在县区卫生健康委的治理工作基础上采取市县联动,分片开展评估验收、查漏补缺,对重点、难点问题集中市内优势力量予以解决。
4.做好年度总结
各县(市、区)卫健委要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年度总结,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以及下年度专项治理方案报送市卫健委职业健康科。年度总结报告应重点突出、数据详实,主要包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下年度工作打算等。市卫健委每年对全市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汇总分析、总结和通报。
(三)全面总结阶段(2025年7月-12月)
各县(市、区)卫健委要做好全面总结工作,客观评价和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成效,于2025年11月1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书面报送市卫健委。总结报告应包括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与建议等。市卫健委将于2025年11月1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书面总结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卫健委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治理方案,细化治理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源头治理
各县(市、区)卫健委要督促治理企业以超标作业岗位为重点,以落实工程防护措施为关键,加大对现有设备设施升级改造力度,积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设备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对于无法采取工程技术措施,或工程技术措施无法使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标准要求的治理企业,要督促其加强个体防护等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三)实施分类指导
各县(市、区)卫健委要根据治理企业职业病危害程度及防治水平进行分类指导。对于超标严重、防治水平低的治理企业进行重点指导;对于专项治理效果好、防治水平高的治理企业,鼓励并引导其创建“健康企业”。要统筹安排专项治理检查工作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避免重复交叉,提高监管效率。要加强信息化工作,做好治理企业台账动态管理与更新。
(四)强化监督执法
市、县卫监局要加大对治理企业随机抽查的力度和频次,对弄虚作假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罚。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及时总结通报,提出要求;对存在不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不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罚,并纳入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不达标责任主体名单管理。对在企业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线索要及时跟进、倒查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规范和提升技术服务水平。
(五)加强宣传教育
各县(市、区)卫健委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治理工作氛围。要及时发现和宣传基层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促进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附件1:
职业病危害治理企业基本情况汇总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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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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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编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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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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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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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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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类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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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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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尘毒噪职业病危害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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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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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是否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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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岗位超标数量/检测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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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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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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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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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
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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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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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
2.规模按照以下分类填写:大型(从业人员≥1000人,营业收入≥4000万元)、中型(300≤从业人员人,2000万元≤营业收入万元)、小型(20≤从业人员人,300万元≤营业收入万元)、微型(从业人员人或营业收入万元)。
3.注册类型按照以下分类填写:央企、地方国有、集体、私营、港澳台企、外资、其他。
附件2:
职业病危害治理企业自查表
企业名称: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行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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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职业危害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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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行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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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以来是否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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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次检测结果
(超标数量/检测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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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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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评价
(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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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评价
(严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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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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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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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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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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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附具体整改方案,至少包括超标岗位名称、超标原因、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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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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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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