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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关于实施医疗联合体内药品补充采购工作的通知(试行)》(长卫发〔2024〕11号)
发布时间:2024/09/06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联合体内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工作,确保慢病患者和上级医院下转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得到有效诊疗,根据《关于开展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政函〔2023〕27号)、《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23〕41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促进基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23〕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了《关于实施医疗联合体内药品补充采购工作的通知(试行)》(长卫发〔2024〕11号)。

    根据省医保药品现行采购政策,基层医疗机构仅能采购同类药品价格较低的品种,导致老百姓认为基层“缺药”,同时也制约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的衔接。为解决以上用药问题,我委决定补充采购针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病、上级医院下转或特色专科诊疗业务开展过程中,基层医疗机构确有临床用药需求但无法正常采购的药品,以及因供应紧张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采购配送到位的急需紧缺药品。

    起草过程中我委征求了向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卫健局及相关医疗机构的意见,以上单位、处室均无意见。我委也已提交委法律顾问进行审查,法律顾问共提出两条修改建议,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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