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提高经办效率,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4月1日起,合肥市本级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部分职责委托区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的通知如下:
一、委托管理范围及内容
合肥市本级范围内定点零售药店、二级及以下(含不定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准入评估、信息变更及异地联网机构信息维护工作,委托区级医疗保障部门(含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下同)管理。
二、定点医药机构准入管理
(一)申请。区级医保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有关医药机构医保定点资质申请。
(二)评估。区级医保部门应在受理医保定点资质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材料核查和现场勘验等工作,查验合格的应出具《合肥市医药机构医保定点资质认定书》(见附件)。
(三)公示。查验结果和认定情况报送合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市医保中心,下同),由市医保中心统一在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ybj.hefei.gov.cn/)向社会公示。
(四)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区级医保部门组织与医药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五)联网结算。协议签订后,区级医保部门应督促医药机构按要求完成医保信息系统接入、国家编码维护等工作,实现医保联网结算。
三、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
(一)申请。区级医保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申请。
(二)变更。区级医保部门应在受理变更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材料核查或现场勘验。确认无误后,在医保信息系统中进行信息变更维护。
仅因经营性质变更导致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的,按照变更流程进行信息维护。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工作衔接。各区级医保部门应加强与市医保中心工作衔接,确保委托事项衔接顺畅、不受影响。市医保中心应将医保定点资质申请材料清单、评估标准、注意事项、各区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资质审核。各区级医保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医药机构申报材料核查和经营(执业)场所勘验工作,对违法失信机构要严格把关;医药机构应根据规定完成行业资质、经营(执业)场地、人员配备、内控制度、信息化建设等条件准备,如实填报申请资料。
附件:合肥市医药机构医保定点资质认定书
2022年3月8日
附件
合肥市医药机构医保定点资质认定书
XXX医药机构:
根据国家、省、市医保部门有关规定,经过材料核查、现场勘验、达标整改等规定程序,认定各申报事项符合要求,同意成为合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承担以下医保服务:
一、医疗机构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普通门诊 □门诊统筹 □门诊特殊病□住院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基层普通门诊 □大额普通门诊 □门诊特殊病
□两病门诊 □住院 □住院分娩补助
职工生育保险
□门诊 □住院
其他
□医养结合医疗护理服务 □市外异地联网结算服务
□
二、零售药店
□个人账户购药 □
XXX区医疗保障局
(XXX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