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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关于市本级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部分职责委托区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8

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提高经办效率,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4月1日起,合肥市本级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部分职责委托区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的通知如下:

一、委托管理范围及内容

合肥市本级范围内定点零售药店、二级及以下(含不定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准入评估、信息变更及异地联网机构信息维护工作,委托区级医疗保障部门(含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下同)管理。

二、定点医药机构准入管理

(一)申请。区级医保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有关医药机构医保定点资质申请。

(二)评估。区级医保部门应在受理医保定点资质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材料核查和现场勘验等工作,查验合格的应出具《合肥市医药机构医保定点资质认定书》(见附件)。

(三)公示。查验结果和认定情况报送合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市医保中心,下同),由市医保中心统一在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ybj.hefei.gov.cn/)向社会公示。

(四)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区级医保部门组织与医药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五)联网结算。协议签订后,区级医保部门应督促医药机构按要求完成医保信息系统接入、国家编码维护等工作,实现医保联网结算。

三、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

(一)申请。区级医保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申请。

(二)变更。区级医保部门应在受理变更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材料核查或现场勘验。确认无误后,在医保信息系统中进行信息变更维护。

仅因经营性质变更导致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的,按照变更流程进行信息维护。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工作衔接。各区级医保部门应加强与市医保中心工作衔接,确保委托事项衔接顺畅、不受影响。市医保中心应将医保定点资质申请材料清单、评估标准、注意事项、各区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资质审核。各区级医保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医药机构申报材料核查和经营(执业)场所勘验工作,对违法失信机构要严格把关;医药机构应根据规定完成行业资质、经营(执业)场地、人员配备、内控制度、信息化建设等条件准备,如实填报申请资料。

附件:合肥市医药机构医保定点资质认定书

2022年3月8日

附件

合肥市医药机构医保定点资质认定书

XXX医药机构:

根据国家、省、市医保部门有关规定,经过材料核查、现场勘验、达标整改等规定程序,认定各申报事项符合要求,同意成为合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承担以下医保服务:

一、医疗机构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普通门诊  □门诊统筹  □门诊特殊病□住院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基层普通门诊  □大额普通门诊  □门诊特殊病

□两病门诊       □住院       □住院分娩补助

职工生育保险

□门诊  □住院

其他

□医养结合医疗护理服务   □市外异地联网结算服务

二、零售药店

□个人账户购药    □

XXX区医疗保障局

(XXX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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