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的通知》(镇医保〔2021〕97号)要求,经受理申请、材料初审、考察确认、集体谈判等流程,现对拟纳入镇江市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的2家零售药店名单(具体附后)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反映问题的方式: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市医保中心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查结后回复。
2.要求: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映内容须真实可靠,并提供确切证据。对反映内容不实的,将不予受理。
3.公示时间: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3月10日。
4.公示联系受理方式:
5.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市医保中心将向社会公布并与其签订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
镇江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