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北京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前位置: 行业报表> 行业动态> 详情
【阜阳】关于印发《阜阳市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0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巩固深化我市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和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成果,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国家、省卫生健康委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了《阜阳市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阜阳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办公室

(代   章)

2022年4月1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阜阳市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用人单位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徽省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部署和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建立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台账,着力治理粉尘、化学毒物、噪声超标问题,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和推动用人单位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从源头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

(二)治理范围。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为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治理企业”):

1.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的;

2.2019年以来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

3.属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中“严重”风险类别行业,2019年以来未按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包括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现状评价)的;

4.2019年以来有新确诊或疑似职业病病例的;

5.2019年以来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的,整改后不达标的工业企业。

10人以下工业企业(或治理范围3中的危害一般)的专项治理工作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部署。

(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底,治理企业职业健康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得到显著改善,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状况明显好转,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岗位合格率达到85%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5%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率达到90%以上,劳动者职业健康意识显著增强,健康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二、步骤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2年4月-8月)

1.确定治理企业。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中设立专项治理模块,以国家卫生健康委下发的“职业健康基础数据库”为基础,各地要密切同纳入治理企业主管部门沟通联系,结合我市治理范围要求及现状调查、申报、监测等数据,对辖区治理企业基本信息台账进行补充完善,建立基础台账,并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专项治理模块”中录入或确认所有治理企业。国家职业健康基础数据库中企业名单另行下发。

2.制定治理方案。各县市区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和治理企业情况,总结和借鉴“十三五”时期专项治理工作经验和做法,制定本地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确定年度治理任务及目标,明确具体的治理方法、措施和要求。

2022年8月5日前,各县市区要完成辖区内治理企业名单核实确定和治理工作方案制定工作,并于8月10日前将治理企业基础台账(附件1)和治理工作方案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二)治理整改阶段(2022年9月-2025年5月)

1.重点工作安排。2022年,重点治理未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的治理企业,并结合全省深化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要求,推动矿山、冶金、化工行业领域企业率先完成治理任务。前期开展过专项治理的石材、制鞋、木质家具、水泥、汽车制造、铅酸蓄电池等行业的治理企业2022年底前应达到专项治理要求。2023-2025年度,每年市、县两级确定2-3个重点行业的工业企业开展治理工作。分年度目标见下表:

指标名称

目标值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1)

治理企业工作场所存在生产性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的岗位合格率

≥30%

≥65%

≥80%

≥85%

(2)

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

≥50%

≥75%

≥85%

≥90%

(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

≥50%

≥75%

≥80%

≥85%

(4)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率

≥60%

≥80%

≥85%

≥90%

(5)

2019年以来未开展定期检测企业治理整改率

≥60%

≥80%

≥85%

≥90%

(6)

2019年以来未按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包括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现状评价)整改率

≥50%

≥70%

≥85%

≥90%

(7)

2019年以来有新确诊或疑似职业病病例的企业整改率

≥70%

100%

(8)

2019年以来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整改后不达标的工业企业整改率

≥80%

100%

2.开展治理整改。一是企业超标岗位治理整改。纳入治理范围的企业要对超标岗位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包括超标岗位名称、超标原因、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资金投入等。治理企业要按照整改方案开展治理工作,优先采用工程技术措施,从源头减少和降低职业病危害,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对于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不能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的,治理企业应采取个体防护、减少作业时间等管理措施,降低劳动者接触水平。要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对超标岗位要纳入重点监控、持续整改。二是未开展定期检测(或职业病危害评价)企业治理整改。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或职业病危害评价)治理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检测及评价制度,主动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定期检测或评价工作。对于检测或评价结果不合格的,要按照超标企业治理整改有关要求,逐一落实整改。

完成专项治理的企业要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要依据检测结果依法出具检测报告。治理企业应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专项治理模块中提交评价报告、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对治理企业提交的评价报告、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开展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针对一些自身技术能力较弱,尤其是治理企业,要积极依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探索职业健康托管式服务、“一企一策”精准指导等帮扶模式,实施中小微企业专项治理精准帮扶,确保专项治理达到成效。要加强专项治理工作日常督导,准确掌握治理进展情况,定期调度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进度,对治理积极、成效显著的治理企业,要给予宣传表扬,可降低分级监管等级,鼓励其持续改进提高;对治理不到位的企业,不得纳入“健康企业”评定,要“挂牌”督办,督促其加大治理力度,确保治理达到预期效果;对治理后职业病危害因素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要依法停止相关作业或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将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不达标企业信息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卫生健康委每季度调度一次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有针对性的督促指导治理企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市疾控中心、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全程配合,鼓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动参与技术指导。

4.做好年度总结。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要认真做好年度总结工作,于每年11月5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包括附件1.2.3)报送我委。年度总结报告应重点突出、数据详实,主要包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下年度工作打算等。我委将每年对全市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和通报。

5.评估核验销账。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要聘请有关专家,成立评估核验组,根据本地专项治理企业动态台账,按照治理完成一个、评估核验一个的原则,采取报告审核、现场核验的方式,逐一对治理完成企业进行评估核验,合格后方可销账。对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规定时限督促完成。市卫生健康委将组织有关专家,随机抽取部分销账治理企业现场复核。

(三)全面总结阶段(2025年6月-12月)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要做好全面总结工作,客观评价和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成效。于2025年11月5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市卫生健康委。总结报告应包括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取得成效、问题建议等。市卫生健康委将对全市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体评估和全面总结。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精心组织,科学制定治理方案,细化治理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要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县市区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职业病专项治理的宣传培训、聘请相关专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

测与评价保障经费。要充分发挥各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为治理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狠抓源头治理。要督促治理企业以超标作业岗位为重点,以落实工程防护措施为关键,加大对现有设备设施升级改造力度,积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对于无法采取工程技术措施,或工程技术措施无法使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标准要求的治理企业,要督促其加强个体防护等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三)分类指导,统筹推进。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要充分发挥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和专家等技术力量,根据治理企业职业病危害程度及防治水平进行分类指导,帮助指导企业解决治理工作技术难题。对于超标严重、防治水平低的治理企业进行重点指导;对于专项治理效果好、防治水平高的治理企业,鼓励其创建“健康企业”。要统筹安排专项治理检查工作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避免重复交叉,提高监管效率。要加强信息化工作,做好治理企业台账动态管理与更新。

(四)强化执法,确保成效。各地要紧扣专项治理工作要求深入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对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未组织接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等其他未落实企业相关主体责任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并纳入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不达标责任主体名单管理。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职业健康相关技术服务违法违规线索,各地要及时跟进、倒查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升技术服务水平。

(五)广泛宣教,营造氛围。各地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健康企业”建设、“职业健康达人”评选等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治理工作氛围。要及时发现和宣传基层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促进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同时为鼓励先进,市卫生健康委也将积极争取专项经费,聘请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先进典型治理企业治理岗位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联系人及电话:程付平,2551621;邮箱:279445691@qq.com


网络备案:京ICP备12039121号-1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9号汇智大厦B座7层 www.yaochangyun.com ©2016-2023 泰茂股份版权所有


  •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 可信网站
    信用评价

  • 网络警察
    提醒您

  • 诚信网站

  • 中国互联网
    举报中心

  • 网络举报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