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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2/04/07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事项

发起方式

抽查主体

(层级)

抽查

对象

抽查基数

和比例

抽查

目标数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抽查

时间段

备注

1

2022年度全省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定向抽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信用监管科牵头指导)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大型企业

全省681户,抽查比例50%

340户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2年7月至10月

承接省级任务

2

2022年度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科牵头、广告监管科按职责分工指导)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基数70户,抽查比例7%。

5户

根据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2年3月至10月

承接省级任务

3

2022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条件符合情况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察科牵头)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基数224户,抽查比例100%(省级直接实施抽查的比例不低于5%,其余派发至市级部门)

省级11户;市县级213户。

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2022年4月至10月

承接省级任务

4

2022年度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抽查(商标代理)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科牵头指导)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商标代理机构

基数1526户,抽查比例不低于3%。

46户

根据《安徽省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A类抽查比例为3%,B类抽查比例2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2022年4月至10月

承接省级任务

5

2022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定向抽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全市统一组织发起(信用监管科、网络交易监管科、产品质量监管科、知识产权保护科按职责分工指导)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抽查比例不低于3%。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加大对“一人多照”、“一址多照”等市场主体的抽查力度。

2022年4月至10月(与日常登记事项监管相结合)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的检查与人社局、商务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6

2022年度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价格行为抽查

明码标价、执行国家、省电力价格政策情况以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市级统一发起(价格监督检查局牵头)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非电网直供电主体

基数为检查时实际注册登记数,抽查比例20%。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2年4月至10月

 

7

2022年度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价格行为抽查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市级统一发起(价格监督检查局牵头)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县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

基数为检查时实际注册登记数,抽查比例50%。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2年4月至10月

 

8

2022年度广告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抽查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县级自行组织发起(广告监管科牵头)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县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和从事广告经营、发布业务的企业、个体户

广播电台、电视台抽查比例100%;报刊出版单位按照每年25%、4年内全覆盖的比例抽取。企业、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不超过5%。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目标数

企业的抽查根据信用风险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2022年4月至10月

 

9

2022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情况抽查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广告监管科牵头)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实际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抽查比例不超过5%。

根据实有数量确定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2022年4月至10月

 

10

2022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自行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监管科牵头指导)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全县抽查基数3户。抽查比例100%。

县级3户

根据获证企业分类结果,对AA、A、B、C类企业分别以不低于20%、不低于50%、不少于1次、不少于2次的比例和频次进行检查。

2022年4月至10月

 

11

2022年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县级自行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监管科牵头指导)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县产品生产企业

县级1组,按100%比例抽取

1组

 

2022年4月至10月

按照产品质量抽检要求实施

12

2022年度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县级自行组织发起(食品生产监管科牵头指导)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县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抽查比例1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8户

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2年4月至10月,各地按计划实施。

 

13

2022年度食品销售抽查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市级统一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牵头指导)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全市风险等级评定为中等以上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抽查基数不低于1.5%;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2年4月至10月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全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14

2022年度餐饮服务监督抽查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市级统一发起(餐饮服务监管科牵头指导)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餐饮服务经营者

学校食堂374户,平台15户,按5%抽取;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突出重点单位监管。

2022年4月至10月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全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15

2022年度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市级统一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牵头指导)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全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抽查基数根据抽查时实际数目确定建库;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2年4月至10月

 

16

2022年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抽查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市级统一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牵头)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全市批发、农贸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全市1500户,比例3%;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2年4月至10月

 

17

2022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县级自行组织(食品抽检科牵头指导)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县市场在售食品

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按计划实施

按照食品安全抽检要求实施

18

2022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察科牵头指导)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抽查比例10%

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2022年4月至10月

 

19

2022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市级统一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指导)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抽查比例不少于5%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2年4月至10月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市级统一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指导)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基数18户,抽查比例不低于50%

9户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2年4月至10月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市级统一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指导)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比例不少于10%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2年4月至10月

 

 

19

2022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市级统一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指导)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比例不少于20%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2年4月至10月

 

2022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市级统一发起(计量科牵头指导)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比例不低于20%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2年4月至10月

 

19

2022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市级统一发起(计量科负责)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比例不低于20%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2年4月至10月

 

20

2022年度全市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抽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市级统一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牵头,广告科配合指导)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全市基数3000户,抽查比例5%。

150户

根据特殊食品销售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2年4月至10月

 

21

2022年度全市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基本情况及变更;体系文件;人员;报告和原始记录;仪器设备与场所设施;分包;能力验证;信息上报;证书标志使用;耗材储存及使用情况;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关注公正性情况

县级自行组织发起(认证检测科牵头指导)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县省局发证的检验检测机构

全县4户,抽查比例100%。

4户

按《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要求进行。

2022年5月至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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