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坚决打赢优化营商环境、净化政治生态整体攻坚战,加快打造营商环境升级版,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按照“平等自愿,公开透明,宽进严出,竞争有序”原则,经研究决定进一步优化自治区本级定点医药机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呼和浩特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正式运营3个月后可向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提出定点申请。
二、申报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13楼医保经办窗口(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
三、申报材料
(一)医疗机构
1.《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正副本原件;
4.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原件(至少1名)。
(二)零售药店
1.《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申报流程
医药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及核验,对不符合条件及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即时签订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
五、注意事项
(一)提交申报材料人员为申报医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可为其他医药机构代办业务。
(二)提交申报材料时需携带医药机构公章及法人章。
(三)医药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
(四)违反服务协议规定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医药机构,在终止期限内不可重新申报定点(含变更医药机构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