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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网络销售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15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场局、省药监局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要求,有效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下同)网络销售药品的行为,净化药品网络销售市场环境,严防严管严控药品安全风险,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药品零售企业网络销售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的实施对象

九江市所有网络销售药品的药品零售企业。

二、登记备案内容

开展了网络销售的药品零售企业,均需按照要求登记备案。登记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经营业态、企业经营级别、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库房地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网站名称、企业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入驻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信息、网络经营药品类别、配送药品方式及物流名称、回款方式等。

三、有关要求

1.药品零售企业不允许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在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允许网络销售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外的处方药。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零售企业应保证网络销售资料和数据真实、完整,交易信息可追溯。

2.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保障药品配送运输过程中环境、温度等符合药品储存要求,暂不允许网络销售冷链药品。

3.网络销售的药品零售企业信息登记分为首次备案登记、变更备案登记、注销备案登记,并要承诺对登记备案的相关信息全部真实、合法、有效负责,不得瞒报,不得漏报。新增的网络销售药品企业或备案事项有变化的企业,应于当月25日前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

4.从4月15日起,所有网络销售药品的药品零售企业要登记造册,填报《药品网络销售信息登记备案表》和《网络销售药品的零售企业汇总表》,并于4月30日前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各地汇总后于5月8日前将《网络销售药品的零售企业汇总表》和《网络销售药品调查摸底情况汇总表》上报市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登记备案,市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登记备案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5.各地要积极开展对网售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坚持“线上线下”相一致的原则,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规销售处方药、非法销售特殊管理药品和中药配方颗粒等情况,对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深挖细查、穷追狠打、严厉惩治,对涉及刑事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6.《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另有要求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地在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和情况时,及时向市局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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