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市局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认真做好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市局信用监管科在收集、汇总各业务科室抽查工作计划意见的基础上,统筹制定了《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业务工作实际,明确职责分工,夯实工作责任,密切协作配合,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任务。市局明确要求:
一、合并监管抽查事项
按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陕市监办发〔2022〕20号)(附件1)要求,将登记事项和年报公示信息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础事项,一并列入市场监管部门各业务领域、各业务条线抽查事项,由牵头(发起)科室一并纳入抽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抽查检查,并填写《登记事项、年报公示信息随机抽查检查表》(附件3)和《企业即时公示信息自查表》(附件4)。
二、一并组织抽查检查
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指引(试行)》(陕市监发〔2022〕17号、咸市监发〔2022〕23号)和《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咸市监发〔2022〕24号)要求,各单位要兼顾保持监管力度和减轻企业负担要求,在组织实施抽查检查中,应当合并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相近的事项,对于同一检查对象涉及多个检查事项时,应当合并检查。采取现场检查时,除完成本业务领域检查事项,填写相关法律文书或业务表格外,检查人员要同步填写《登记事项、年报公示信息随机抽查检查表》,企业同时填写《企业即时公示信息自查表》,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线索的,要填写《抽查检查发现问题线索移交表》(附件5)。
三、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应用
落实市局《关于推进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的通知》(咸市监发〔2022〕38号)要求,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效融合,提高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违法违规企业、商品和行为,要依法依规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严格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线索,填写《抽查检查发现问题线索移交表》,做好后续监管衔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防止监管脱节。
在组织实施抽查检查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信用监管科联系,同时请市局各牵头业务科室(单位)及时报送创新性、效果好的工作措施、方式和案例。
联系人:王冲 电话:33660237
传 真:33650321 电子邮箱:xysssjbgs@163.com
附件:1.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2.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抽查工作计划
3.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事项、年报公示信息随机抽查检查表
4.企业即时公示信息自查表
5.抽查检查发现问题线索移交表
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5日
附件2
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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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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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计划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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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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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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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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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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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检查对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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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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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结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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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科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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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性抽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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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抽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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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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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餐饮服务单位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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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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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事项、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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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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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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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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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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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
|
餐饮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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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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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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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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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事项、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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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等级为A、B、C、D级的食品销售者
|
1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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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
|
10月20日
|
食品流通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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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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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一)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登记事项、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
100%
|
4
|
4月10日
|
10月20日
|
4
|
2022年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二)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
登记事项、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
5%
|
10
|
4月10日
|
10月20日
|
5
|
2022年调味面制品生产监督检查
|
调味面制品生产监督检查
|
登记事项、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100%
|
13
|
5月1日
|
6月30日
|
食品生产监管科
|
6
|
2022年炒货及其坚果制品生产监督检查
|
炒货及其坚果制品生产监督检查
|
登记事项、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60%
|
20
|
9月1日
|
11月30日
|
7
|
2022年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登记事项、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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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乳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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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保健食品销售者
|
按省局业务要求比例抽取
|
30
|
4月1日
|
6月30日
|
特殊食品监管科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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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保健用品生产监督检查
|
保健用品生产监督检查
|
登记事项、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保健用品生产监督检查
|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
|
50%以上
|
4
|
7月1日
|
10月31日
|
特殊食品监管科
|
9
|
2022年保健用品销售监督检查
|
保健用品销售监督检查
|
登记事项、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保健用品销售监督检查
|
保健用品销售者
|
按省局业务要求比例抽取
|
10
|
4月1日
|
6月30日
|
特殊食品监管科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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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登记事项、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建材、食品、环境等)
|
7%
|
6
|
4月10日
|
10月31日
|
认证认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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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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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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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登记事项、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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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等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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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40%
|
56
|
4月1日
|
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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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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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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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直销企业双随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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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行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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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事项、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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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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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总公司
|
10%
|
8
|
10月10日
|
11月30日
|
反垄断科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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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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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登记事项、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企业
|
10%
|
5
|
3月10日
|
3月20日
|
标准化科
|
14
|
2022年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二)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
|
10%
|
5
|
5月10日
|
5月20日
|
标准化科
|
15
|
2022年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三)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
|
10%
|
5
|
9月10日
|
9月20日
|
标准化科
|
16
|
2022年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四)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
|
10%
|
5
|
11月10日
|
11月20日
|
标准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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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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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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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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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事项、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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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
2%
|
50
|
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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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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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知识 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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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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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商标使用行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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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行为检查
|
登记事项、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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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行为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检查;商标印制行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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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2%
|
100
|
4月1日
|
11月30日
|
市知识 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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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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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
登记事项、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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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
|
2%
|
10
|
4月1日
|
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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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知识 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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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抽查检查表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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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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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住所
(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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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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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检查
结果
|
抽查事项
|
检查
结果
|
登记事项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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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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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
|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务)项目的检查
|
|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
年报公示信息
检查
|
年度报告信息的检查
|
|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
检查结果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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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5、发现问题已经责令改正;6、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7、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9.其他(文字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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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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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情况是否属实: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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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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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只对本次检查负责。检查完成后由检查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20个工作日内公示结果,问题线索及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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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企业即时公示信息自查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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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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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联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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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企业信息
|
企业应当依法公示以下即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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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应当公示的信息
(请在□上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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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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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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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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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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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
□是□否
|
是否有受到行政处罚信息
|
□是□否
|
本企业承诺:上述自查内容属实,如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抽查检查发现问题线索移交表
移交检查对象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检查时间
|
|
检查人员
|
|
发现问题线索以及移交建议
|
|
移交材料情 况
|
|
移交人员签 字
|
年 月 日
|
接收人员
签 字
|
年 月 日
|
备 注
|
问题线索移交后,由办案单位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规规定,依法调查处理,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