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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执行!湖北121个“双通道”药品单独支付,医院考核时剔除国谈药物收入
发布时间:2022/12/30

单独支付针对范围都是贵药,不仅不设起付线降低患者负担,也进一步提高药物可及性,公立医院考核时剔除国谈药物收入,不得以各种限制影响落地,国谈药物进一步释放利好!双通道及单独支付政策,1月1日起执行
近日,湖北省医保局、卫健委联合下发通知,完善该省“双通道”政策,并建立和明确单独支付的保障机制。该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该通知明确,湖北省将国家医保目录(2021版)中的协议期谈判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目录,按乙类管理;制定全省统一的“单独支付”药品目录,将“双通道”药品中用于罕见病、恶性肿瘤、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等疾病治疗的药品,以及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适合门诊治疗的其他药品纳入“单独支付”管理,执行单独支付政策。共有121种药物纳入单独支付,全省统一,每年一调整
医药云端工作室梳理发现,共有121种国谈药品进入单独支付管理,名单附后。单独支付药品名单,由省医保局组织专家通过集中评审的方式,根据国家协议期内谈判药品调整情况,遴选出药品名单,制定全省统一的“单独支付”药品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单独支付药品按住院待遇执行,不设起付线,按乙类管理
通知进一步明确单独支付政策,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使用“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各地现行医保住院待遇政策执行。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或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购买“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费用,不设起付线,按统筹地区乙类药品管理,由统筹基金按统筹地区三级医疗机构职工和城乡居民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支付,其中职工医保不低于65%,城乡居民医保不低于50%,药品不单独设定年度支付限额,一并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单独支付药品可调整DRG/DIP权重或分值
此外,做好与DRG/DIP支付方式改革衔接。要及时根据谈判药品实际使用情况合理调整该病种的权重或分值,要科学设定医保总额,提升精细化管理能力和水平,对定点医药机构合理使用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可增加权重或分值。公立医院考核时剔除国谈药物收入,不得以各种限制影响落地
关于国谈药物的进院难、使用难老大难问题,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落实国家完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要求,计算门诊次均费用增幅、门诊次均药品费用增幅、住院次均费用增幅及住院次均药品费用增幅时剔除国家医保目录中谈判类药物收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指导和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处方流转,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使用谈判药品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谈判药品遴选、采购、使用、流转机制,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做到“应配尽配”。
原则上不得让住院患者外购药品使用要通过遴选纳入机构用药供应目录、临时采购或处方流转等方式做好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原则上不得让住院患者外购药品使用。住院患者临床急需但短时间内无法采购的,临床科室应当组织讨论,报医疗机构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具处方外购药品并记入病历。
重点加强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和限制使用级抗肿瘤药物处方流转流程的管理,不得越级使用、无会诊流程开具流转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严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任何形式诱导、暗示、强制患者院外购药并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转自  医药云端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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