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发改发〔2017〕18号
翠屏区、南溪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临港开发区发展服务局、财政局、社会事务局: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总体要求,为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偿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581号)精神,现就我市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12月1日起,全市城市公立医院已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下同),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系列文件精神,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协调推进,建立补偿新机制,多渠道补偿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收入,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降低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二、补偿机制
城市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原则上按照 “7∶2∶1”的比例进行多渠道补偿。即:通过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70%,财政补助20%,医院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消化10%。
(一)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70%。
按照《宜宾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宜宾市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办法的通知》(宜医改组发〔2016〕3号)要求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以补偿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收的70%。
(二)财政补助20%。
1.对地方属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的财政补助,按照医院的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
2.地方财政计算补助的基数,按医院2015年实际药品加成额和补助比例核定。启动改革当年,财政补助额按实际实施月数计算,并在2017年一并拨付。
(三)医院自身消化10%。
医院要采取综合措施,严格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强化成本核算和支出管控,不断挖潜增效降成本,提高运行效能,消化取消药品加成后的部分减收。要承担公益性机构应尽的社会责任,全面优化流程、改进服务,落实预约诊疗、优质护理和便民惠民服务措施,不断提高诊疗质量,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医保报销政策,发挥控费作用。
认真落实《宜宾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宜宾市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办法的通知》(宜医改组发〔2016〕3号)。充分发挥医保控费作用,有效促进医疗机构主动降低采购价格,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二)健全动态评估机制,完善政策措施。
各地要建立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动态评估机制,加强改革政策、成效、问题评估,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医疗机构信息化平台,加强对医疗机构控费情况的监测评估。要及时总结、推广改革进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要认真分析研究并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及时上报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政策措施。
(三)加强医疗价格监管,规范市场行为。
各地要在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后,及时组织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药品零差率执行前后的医药价格变化情况、价格政策执行、价格公示等情况,充分利用12358四级联网价格监管平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严肃查处医药价格举报投诉,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宜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宜宾市财政局
宜宾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12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市属各公立医疗机构。
宜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