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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甲钴胺等药品补充
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有关规定,现增补甲钴胺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
附件所列价格自2011年12月29日起执行。
附件:甲钴胺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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