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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6-27        信息来源:查看

2017年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6/27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2016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153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示基本医保药品信息采集情况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103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示基本医保药品信息采集问题处理结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139号),现就进一步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全市深化医改工作要求和卫生健康大会精神,以维护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满足临床需求为导向,以保障基金安全为根本,深入推进“三医”联动改革,健全医药价格调节机制,进一步满足临床用药需求,保障医保药品供应,切实降低虚高药价,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保药品。

二、工作内容

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的原则,对2016年9月30日至11月9日期间,申请参加信息采集,且公示期内无申诉质疑情况或对相关问题已有明确处理结果的药品(见附件2),组织医药专家进行综合评议,根据纳入医保支付的条件,确定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范围。并根据医保支付标准确定规则,确定新纳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三、评审规则

(一)纳入医保支付的条件

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应符合国家及我市药品管理相关规定,经专家评议认定,药品剂型、规格适于临床使用,且属于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障供应的品种。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2年版)》(津人社局发〔2011〕95号,以下简称“《医保目录》”)及其《凡例》规定;

2.生产企业申报的药品天津供应价格,不高于现行医保支付范围内同类药品(或同一归类剂型下临床常用药品,下同)的医保支付水平(见附件3),且不高于全国最低价。现行医保支付范围内无同类药品可比较的,由专家评议认定。

(二)确定医保支付标准的规则

经专家评议认定符合条件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按照企业申报的天津供应价格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实行综合评议机制,全程接受监督,信息采集数据、专家评议范围和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开。

(二)实行“互联网+”药品管理。为简化办事程序,减少资料要件,本次衔接工作全程通过网络平台实现。生产企业需通过“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准确录入相关药品信息。

(三)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企业应保障药品供应,维护价格稳定,如存在无故涨价或断供等情形,视情节轻重调整或取消医保支付信息,记入企业诚信管理。


政策咨询电话:15022593781、18522865982;

技术支持电话:(022)23399964转8020/8021/8022/8023

系统登陆网址:http://60.30.83.92:8181/wsba


附件:1.药品分组规则及名词解释 附件:津人社局发〔2017〕68号附件1

2.列入专家评议的药品信息 附件:津人社局发〔2017〕68号附件2

3.经公示核准的现行医保支付药品范围 附件:津人社局发〔2017〕68号附件3




2017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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