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药品价格管理,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根据药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在西北五省(区)价格协调的基础上,现制定公布甲苯咪唑等313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价格的313种药品为列入我省药品定价目录内的OTC药品,其中西药178种,中成药135种。具体品种及价格见附表。
二、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附表备注栏中标注生产厂家的执行专利原研价格、单独定价或优质优价,其他生产厂家执行统一价格。
三、附表中公布的中成药蜜丸、水丸、水蜜丸、颗粒剂、合剂(口服液)、注射剂、散剂等代表规格品,凡按最小计量单位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其它包装数量规格暂不按包装数量差比价执行,按本通知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乘以包装数量确定的价格执行。其中,蜜丸是指大蜜丸或小蜜丸。
四、本文未列的剂型规格,各药品经营单位应在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上报我委,由我委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和有利于减轻患者负担、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并公布最高零售价格。
五、各药品经营单位在我省销售上述药品,其价格一律不得高于本文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若现行零售价格低于此次公布价格的,则按现行价格执行,不得提高。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相关药品的加价办法按我委青发改价格〔2006〕51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有关经营单位开展正常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同时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公布的药品价格自2007年10月20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日
附件:甲苯咪唑等313种OTC药品最高零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