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浦东新区工商局:
为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配合本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切实减轻企业及群众的负担,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药品价格管理,经研究,决定降低在沪销售的部分差价过大、价格虚高的药品价格。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次降低后的药品价格(具体品种和价格附后),为本市医院、药房及各药品经营单位的最高零售价格,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顺加作价规定,不得擅自突破规定的零售价格。
二、本次降价药品的品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限于表中所列的品种规格及产地(生产企业)。
三、本市有关药品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药品降价规定,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降价规定的行为应严肃查处。
四、上述药品降价自1999年1月28日起执行。
附:部分药品零售价格降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