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医改“十二五”规划精神,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尤其是县级公立医院用药的可及性;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现对2010年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涉及国家和省基本药物品种、以及限三级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支付限定范围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支付限定范围的部分药品名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品种共49个,其中西药37个,中成药12个,各市要按照本通知所涉及的限定支付范围调整内容在省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未作调整的药品仍然按照原药品支付限定范围执行。
二、省药品目录维护小组按照此通知要求,对此次调整49个药品品种以及涉及的复合药的限定支付范围进行调整,形成新的药品目录库于2014年12月31日下发,各地要及时做好本地信息系统的相应调整工作。
三、各地可对此次调整所涉及的药品根据当地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合理确定个人支付比例,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四、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有问题,以及《药品目录》中其他药品限定支付范围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请与我厅联系。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支付限定范围调整名录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