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按照国家发改委《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相关规定以及西南片区药品价格协调会纪要,我委制定了部分国家未列剂型和列入我省定价目录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进行上网采购的医疗机构,一律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即挂网临时零售价格低于本通知最高零售价格的,按挂网临时零售价格执行,高于本通知最高零售价格的,则按本通知最高零售价格执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件中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基本药物的品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我委公布的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格执行。
三、附件备注栏中标示"*"的为代表品,西药同品种其他剂型规格按差比价计算,中成药仅在同品种同剂型规格间进行差比价计算。备注栏中标示"#"的,其价格参照药品产地(口岸地)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文件核定,仅限该企业执行。本次公布的药品其他未列的剂型及规格,各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向我委申报。
四、附件中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如注射剂、颗粒剂、栓剂、口服溶液剂等剂型零售包装内含2支(袋)及以上的,按照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本通知将在四川价格网(www.scpi.gov.cn)同时向社会公布,自2012年12月27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附件部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