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物价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632号通知和现行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区各地现行药品价格水平,我委重新核定了自治区42种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如附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如各地现行药品零售价格低于此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继续按现行价格执行,不得借机搭车涨价。
二、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必须严格执行招标采购制定的零售价格,不得突破政府定价。
三、GMP企业是指通过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认证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按照同类品种GMP价格执行。
四、各盟市物价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五、执行时间,自2001年7月10日起执行。
附:自治区计委制定42种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