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51号)中未列剂型、规格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未列剂型、规格的药品零售价格,严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价格见附件一、附件二。
二、对于本通知尚未列出的相关药品剂型的价格将在进一步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调整。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引导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积极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进行查处。对在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本通知自2007年6月10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