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药品价格秩序,规范药品价格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患者的负担,根据国家计委《关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813)号)的精神,经与有关省市的降价文件衔接,决定降低部分在京销售、价格虚高的药品价格。具体规定如下:一、本次降价的药品价格为本市各医院、各药品经营单位经营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本市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二、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降价规定的行为给予严肃查处。
三、本通知自1999年12月25日起执行。
附:部分药品零售价格降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