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9号)、《关于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京人社医发〔2016〕132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