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城乡居民的医保待遇,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及《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周政办〔2016〕131号),我们起草了《周口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范围有关支付标准(征求意见稿)》,通过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http://www.hazk.lss.gov.cn)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在2016年12月2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
1.电子邮件:zksldj@163.com;
2.传真:0394-8263619;
3.信函:周口市川汇区工农路北段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邮编:466000)
2016年12月20日
周口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范围有关支付标准
(征求意见稿)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及《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周政办〔2016〕131号)等文件要求,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6〕16号)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暨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6〕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范围有关支付标准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有关政策标准
(一)有关药品支付标准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药品费用按照《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调整通知”)等文件规定支付。其中,乙类药品首付比例为10%,下列药品除外:
1.“《药品目录》调整通知”中规定首付比例设置为20%的乙类药品,首付比例为20%;“《药品目录》调整通知”规定不再设置首付比例的乙类药品,不设首付比例。
2.人血白蛋白和人免疫球蛋白首付比例为30%。人血白蛋白限抢救且实验室检查白蛋白指标低于30g/L并伴有明显的低蛋白血症时支付,每位参保患者30日内的最大支付量不高于30g;人免疫球蛋白限重度细菌和病毒感染造成的免疫力低下、且与抗生素合用时支付;每位参保患者30日内的最大支付量不高于7.5g。
(二)有关诊疗项目、一次性医用材料支付标准
1.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诊疗项目、一次性医用材料及服务设施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暨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6〕17号)(以下简称《医疗服务目录》)规定支付。其中,乙类项目首付比例为20%,下列项目除外:
采供血服务的乙类项目首付比例为30%。采供血服务项目限支付符合临床输血指征或输血治疗指征者。
2.《医疗服务目录》甲类或乙类项目“除外内容”中允许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包括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类别均为乙类,首付比例为20%。
3.实行一次性医用材料材最高支付限价制度。对《医疗服务目录》甲类或乙类项目“除外内容”中允许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设置最高支付限价,实际使用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不高于最高支付限价标准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按规定支付;超出最高支付限价标准的,最高支付限价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超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具体最高支付限价标准见附件。
(三)床位费支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实行限额支付。实际床位费不高于限额标准的,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超出限额标准的,限额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超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医疗机构住院床位费限额标准为:省级及以上的,每床日20元;市级每床日17元,县级及以下每床日14元,下列医疗机构除外:
(1)周口市中心医院住院床位费限额标准为:1号病房楼每床日20元,2号病房楼每床日18元。
(2)周口市中医院住院床位费限额标准为:门诊病房综合楼(1号楼)每床日20元。改建病房楼(2号楼)每床日18元。
二、有关要求
(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我市千万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本次明确的支付标准与原新农合和城镇医保支付标准相比有较大变化,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并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
(二)市社会医疗生育保险中心、市人社局电子政务中心、东软公司、原新农合系统开发商应密切协作,做好“三个目录”的医保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工作,确保参保人员按时享受新的待遇标准。
(三)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做好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信息系统中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项目与医保信息系统中“三个目录”的对应工作,优先使用三个目录内项目进行诊疗,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建立完善自费项目告知制度,切实减轻参保患者负担。
三、本通知明确的支付标准适用于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是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诊疗项目费用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和标准。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今后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周口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医用材料最高支付限价目录http://www.hazk.lss.gov.cn:80/uploadAccessories/201612/1483084948222_272.docx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