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药品差比价规则》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庆大霉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制定和调整的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附件所列价格执行。
二、附件中未列规格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请药品生产企业持相关资料上报我局,由我局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予以核定最高零售价格,并在黑龙江省价格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三、招标采购的药品,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低于本通知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不得上调;中标药品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按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四、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五、各市(地)、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对实际零售价格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要及时报告;对发现的违价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减轻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负担。
六、此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