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各地反映,经审核,对胸腺肽等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重新安排如下:
一、按照"合理比价"原则,重新安排胸腺肽的最高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见附表)。重新安排的价格,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鄂价农工[2002]141号)规定的胸腺肽价格同时废止。
二、《省物价局关于公布88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鄂价农工[2003]268号)规定的百合固金口服液(10ml*10支)最高零售价格更正为每盒19.2元;《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藿香正气水等19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鄂价农工[2003]258号)规定的参附注射液(10ml*5支)最高零售价格更正为每盒137元。
三、《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等文件规定,"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未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OTC)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已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OTC)仍实行政府定价。非处方药(OTC)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国家非处方药目录》为准。"据此,凡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未列剂型、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为非处方药品(OTC)的,自批准之日起,该药品改由企业自主定价,我局原规定的价格自行废止。
附:胸腺肽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