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示基本医保药品信息采集情况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103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示首批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药品信息及结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115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示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专家评议药品结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131号),现对信息采集期间,以及2017年5月3日至9日、5月12日至16日、5月27日至6月2日公示期间,企业递交药品材料情况及相关问题处理结果,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期限
2017年6月5日至6月9日,公示5天。
二、问题处理
(一)公示期间,相关企业如对公示信息及问题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撤回相关药品材料;被质疑企业应针对质疑情况,及时递交相关情况说明,进行质疑解释。
(二)公示期满后,市人力社保部门将根据公示情况和问题处理结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程序,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
政策咨询电话:15022593781、18522865982
系统咨询电话:(022)23399964转8020/8021/8022/8023
材料递交时间:公示期限内,法定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5时
材料递交地点: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40号4号楼4层408室
附件:1.申请修改药品及问题处理结果公示信息
2.申请退出药品及问题处理结果公示信息
3.申诉专家评审结果药品及问题处理结果公示信息
4.被质疑药品及问题处理结果公示信息
5.企业申请函(申请撤销)(适用附件1-3)
6.企业申请函(申请质疑解释)(适用附件4)
7.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8.申报天津供应价格企业承诺书
9.申请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企业承诺书
津人社办发〔2017〕139号 附件5-9 津人社办发〔2017〕139号附件1-4
2017年6月5日